1目的
为保证客观、公正、一致性地进行体系认证,减少认证带来的风险,科学、合理地规定批准、变更、暂停、撤销和恢复认证的条件以及认证复核和决定的实施,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GFS体系认证案卷的复核以及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等认证决定的管理。
3职责
3.1审核技术部负责对申请人或获证方的关于“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的卷宗进行复核并提出审阅/审查意见,并经认证决定人员签字确认,报技术委员会审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3.2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的认证条件;
3.3机构负责人负责批准关于“批准、变更、暂停、撤消和恢复的认证注册资格”;
3.4审核技术部根据批准的认证决定结果,向获证方发放认证证书或批准、变更、暂停、撤消和恢复认证的通知;
4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条件控制程序
4.1授予注册
4.1.1申请组织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授予认证注册资格:
a)经现场审核确认管理体系得到有效实施,并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b)审核组对授予认证的推荐意见,或附带的条件或评论已经得到满足;
c)认证范围覆盖的体系及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d)现场审核中开具的不符合项得到有效整改,纠正措施实施有效;
e)认证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均得到有效解决;
f)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如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之一且无法按期进行纠正时,可以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不予批准认证注册通知)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4.1.2审核组将审核案卷、受审核方相关资质材料收集、整理后交审核技术部,由复核人员和认证决定人员对审核案卷进行认证评定,具体评定内容见《认证决议单》。评卷中提出的问题,复核人员跟踪解决,认证决定人员进行验证;
4.1.3审核技术部制作认证证书;
4.1.4审核技术部发放认证证书等材料,在颁发认证证书后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在GFS网站公布并上报认监委。
4.2保持认证
4.2.1在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审核技术部按审核方案策划的间隔对获证组织安排监督审核;
4.2.2审核组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认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依据标准要求,运行是否有效。同时,跟踪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投诉等情况,审核组给出是否保持认证资格的推荐性意见。审核组长对案卷资料整理齐全后交由复核人员确认资料完整性并提出修改意见;
4.2.3待复核合格后交由认证决定人员安排案卷评议并对审核案卷作出认证决定,确认审核组的结论,评定通过后,向获证组织发《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
4.2.4获证后的监督活动
GFS监督活动进行设计,以便定期对管理体系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进行监视,并应考虑获证客户及其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
4.2.4.1监督活动应包括对获证客户管理体系满足认证标准规定要求情况的现场审核。客服部负责填写《监督管理记录表》,监督活动还可以包括:
a) GFS就认证的有关方面询问获证客户;
b) 审查获证客户对其运作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
c) 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化信息(纸质或电子介质);
d) 其他监视获证客户绩效的方法。
4.2.4.2 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是现场审核,但不一定是对整个体系的审核,并应与其他监督活动一起策划,以使认证机构能对获证客户管理体系在认证周期内持续满足要求保持信任。相关管理体系标准的每次监督审核方案应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审查:
a)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b) 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c) 投诉的处理;
d) 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客户目标和各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e) 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f) 持续的运作控制;
g) 任何变更;
h) 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4.3认证的扩大、更新、缩小
4.3.1获证组织需扩大、更新认证,应向机构提出申请(标准换版、机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机构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等非获证组织原因导致的证书更新可以不提供申请)并填写管理体系申请书、说明情况,包括:
——组织体系所覆盖的产品/服务类别的扩大、更新(包括产品品种);
——组织体系所覆盖产品/服务场所的扩大(注意:必须是同一实体,在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内运行)、更新(如地址变更等)。
4.3.2客服部接到扩大、更新范围申请后,核对材料的完整性,联合审核技术部进行合同评审,确定扩大、更新范围涉及的专业类别、审核所需人日及是否具备能力,符合后,审核技术部安排实施审核,扩大、更新范围的审核可与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同时进行。
4.3.3审核组对组织扩大范围涉及的内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组织的扩大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认证要求,并给出是否同意扩大认证范围的推荐性意见。审核案卷经审核技术部实施复核和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对该组织换发证书,收回作废证书。若无法收回,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4.3.4审核组现场审核中发现获证组织认证范围中部分产品、活动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时,须在审核报告中作出缩小范围的说明,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经审核技术部评定后同意缩小其认证范围,并负责对该组织换发证书,收回作废证书。若无法收回,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对于人数变更,地址变更引起的证书更新,无需进行现场审核。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
4.3.5监督管理中发现组织认证范围覆盖的部分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缩小认证范围时,由客服部通知获证组织,作暂停或缩小范围处理,获证组织如需缩小范围,则需补充填写“监督审核调查表单”签字盖章后通过传真、邮寄到机构客服部,由客服部按照相应的流程提交审核技术部办理缩小认证范围,换发认证证书。
4.4认证证书的暂停使用
4.4.1获证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且暂停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客户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获证客户不接受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在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中,发现对认证制度不正确宣传或证书与标志误导使用,未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的;
——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监督审核费、年金,经公司提醒仍拖欠不交的;
——非例行审核中,证书持有者体系运行存在较大问题,有效性差,根据问题情节,已构成暂停;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4.4.2客服部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需要时质量部、审核技术部协助。经认证决定人员作出认证决定,制作《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并向组织发送。《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人力行政部把《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上传至机构网站,同时审核技术部修改认监委系统上的证书状态。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
如果客户未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认证机构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注:多数情况下,暂停将不超过6个月。
如果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认证机构应恢复被暂停的认证。
4.5认证证书的恢复使用
4.5.1恢复流程
a)到期未能接受监督,证书暂停/恢复流程:
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审核的:企业提出申请,填写认证状态变更申请书—发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企业确定审核时间,申请恢复—安排审核—审核开始当天恢复—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
b)其它原因证书被暂停/恢复流程:
认证机构发现需暂停证书(如产品外检不合格、未交认证费用)—发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企业整改完毕,申请恢复—验证确认导致暂停的原因已经消除—安排恢复(或直接恢复或现场验证审核恢复)—发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
4.5.2客服部敦促暂停认证资格的组织,按通知书要求整改,并要求组织将整改情况报机构质量部核实,对具备恢复认证资格的组织,要求其提出恢复申请,提出申请须在暂停之日起6个月以内进行;
4.5.3客服部在收到客户的恢复申请后,根据暂停原因,确定恢复方式:
a)对于因未及时到款或超期未接受监督而暂停的情况,在确认企业已经到款或接受监督后,经认证决定人员评定通过,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直接发放《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
b)对于其他情况,审核技术部可根据体系覆盖产品/活动/服务复杂程度、风险等级、暂停时存在的问题等,决定是否安排现场验证暂停原因是否完全消除。当需要时,认证决定应根据审核组现场验证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推荐性结论基础上做出。然后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发放《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
4.5.4审核技术部在证书状态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将暂停/恢复信息及时报国家认监委以及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并负责制作《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和《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并发送获证组织一份,放入获证组织审核档案。
4.6认证证书的撤销
4.6.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中心调查属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获证组织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5)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6)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7)出现了GFS与获证方间协议中特别规定的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情况;
(8)获证组织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9)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如发生其它重大的违规行为或严重欺诈行为)。
4.6.2审核技术部负责对上述撤销情况核实,情况属实的,办理撤销获证组织认证资格的手续,经认证决定人员作出认证决定后,报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核技术部制作《撤销认证资格通知书》,发送并通知客户停止与认证有关的宣传和证书的使用,同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则定期在机构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并存档一份,放入获证组织审核档案。
4.6.3审核技术部在证书状态变更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信息及时报国家认监委。
4.7认证名录更新
质量部应及时更新机构认证组织的名录,保持获证组织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信息的最新状态。
获证组织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信息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公开获取。并由客服部负责解答相关疑问。
5.复核工作程序
5.1认证复核应由GFS认证复核人员做出,参与认证复核人员应有适当的认证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了解与认证类别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熟悉GFS相关工作程序要求。
5.2为了保证认证复核的公平、公正和客观性,认证复核人员不应参加本项目现场审核活动。
5.3审核组长完成认证项目:现场审核完毕后,审核组长将该项目的审核卷宗汇总交审核技术部。
5.4审核技术部在接到“审核卷宗”7个工作日内,组织认证复核人员完成对审核卷宗的复核,填写《审核卷宗复核记录表》。对不足问题通知审核组,并责成该项目的审核组长实施纠正或提出纠正措施整改后再报复核。
5.5重新复核应在补充的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填写《认证决议单》,并将完整的审核卷宗转交认证决定人员。
6.认证决定工作程序
6.1概述:认证决定是对申请认证的体系认证满足规定要求,是否建立足够信心的决定,是体系认证能否获得认证注册的决定。
6.1.1 GFS通常根据管理体系、现场审核和产品检测报告评估及其他相关信息,综合评价体系认证特性和(或)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做出是否给予认证委托人批准、保持、变更、警告、暂停、撤消和恢复认证的评定意见,以此作为GFS最高管理者是否准予认证注册和颁发认证证书的依据。
6.2认证评定意见
6.2.1应由GFS符合要求的人员(卷宗复核人员和认证决定人员),一般可为技术委员会成员或技术专家做出,参与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应符合《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准则》。
6.2.2为了保证认证决定的公平、公正和客观性,认证决定人员,包括专业评定人员和做出最终决定的管理者不应参加过本项体系认证的审核活动。必要时,应由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专家对认证决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指定的认证决定人员应为我机构的雇员。
6.2.3 认证机构应记录每项认证决定,包括从审核组或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补充信息或澄清。
6.3依据认证信息进行认证决定
6.3.1 作出决定前的行动
6.3.1.1 认证机构在做出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者撤销认证的决定前,应有过程对下列方面进行有效的审查:
a) 审核组提供的信息足以确定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和认证范围;
b) 对于所有严重不符合,认证机构已审查、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
c) 对于所有轻微不符合,认证机构已审查和接受了客户对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计划。
6.3.1.2 认证决定人员在接到“审核卷宗”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卷宗的审定,填写《认证决议单》。
6.3.2认证决定
⑴审核技术部将《认证决议单》报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认证决定。对于不予批准认证的认证委托人,由审核技术部以书面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⑵体系认证认证评价和认证决定各阶段工作的具体要求及内容详见本程序和相应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6.3.2.1初次审核时,在拟(已)认证范围内,认证决定的审查/审阅内容主要如下:
a)认证过程证据的充分/完整和可信性:
——审核组是否已获取充分证据,表明认证委托人已具(或保持)规定的认证条件,认证决定所依据的信息需充分、完整、可信。审核人员提供的审核记录需提供充分、足够详细的客观证据:
⑴足以支持“认证业务范围”,使GFS作出有依据的认证决定,并确保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⑵提供可追溯的充分证据(具有可重现性),出现某些情况时能被验证追踪;
⑶能为连续性审核,如以后的再认证提供相关信息。
b)认证过程运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包括:
——现场审核时间是否充分(审核人日数)、现场审核的完整性(不疏漏条款)或抽样合理性、现场审核的有效性、
是否已验证了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适用时)等;
——是否明确包括申请认证业务范围内的审核评价意见。
c)产品检测、法律法规及必备的资质等:
——对检验机构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审核组提交的现场《审核报告》,或对准备采用的其它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进行审查和确认;
——审查审核的结果是否能完全满足规定的认证项目的需求;
——供方(或认证委托人)法律地位及资质的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体系认证符合认证条件(或程序、准则、方案)及相关标准要求。
d)产品生产特点,企业管理体系稳定性,和当地社会整体诚信水平等;
e)认证决定人员应充分评估认证决定的风险和可靠性;如在现场审核时存在未亲眼看到的关键部分是否能相信认证委托人的活动全部符合规定的要求。审核或检测的抽样方法的可信性、系列体系认证的代表性、审核时正在生产的体系认证与准则的符合性等;
f)审查过程发现的其他方面提出的问题应得到妥善解决;
g)尚应考虑从认证评价过程以外的任何渠道获取的可作为认证依据的信息,如:行政监督部门、认证委托人(或操作者)、认证协会、消费者的信息与评价过程中获取的其他有关信息一并告知申请人;并应给予申请人就这些信息进行说明的机会。
h)在认证决定时,当GFS利用另一机构实施的有关审核和(或)检测证据或结论时,将有程序确保在颁发证书之前,有适当安排来确定其所依据的认证范围、现状以及其他任何有关该检测机构能力的相关资料,做出可信的认证决定。
i)其他方面:
●受审核方申请认证信息是否齐全,专业分类界定是否清晰;
●审核方案的策划是否合理(含专业、风险、审核组能力、现场审核安排、认证决定人员、方案策划、现场审核要求等);
●《审核任务书》的下达是否合理和完整;
●文件审查是否满足要求;
●现场审核计划和审核组组成是否满足GFS有关程序要求;
●现场审核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审核报告及现场所记录及推荐结论等);
●不符合项判定、描述和审核发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纠正和纠正措施制定及验证情况;
●审核报告推荐结论是否符合“相应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及评价准则要求;
●受审核方对审核组及审核员评价和投诉情况,见证人员对审核组成员的考核和见证情况;
●认证评价卷宗中的资料对照明细表的项目是否齐全。
6.3.2.2经审定评价后,认证决定人员应填写《认证决议单》中的评审要求补充或修改的问题栏,经认证决定人员复验后,报技术委员会审定。
6.3.2.3必要时,技术委员会对上报的认证评定项目进行评定,填写《认证决议单》中的评定意见,并完成《认证决议单》,报机构负责人签署批准。
6.3.2.4认证委托人需将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及其纠正措施方案形成文件,只有当所有的不符合项已经纠正,并且GFS已对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了验证(书面验证、现场验证或其他形式验证)之后,才能批准认证注册。
6.3.2.5如果认证机构不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在推荐认证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6.3.2.6审核技术部在完成《认证决议单》的基础上,向“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系统”上报认证信息。
6.3.2.7审核技术部在每完成一个审核项目后,提交审核卷宗明细交质量部存档管理。
6.3.2.8《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撤销认证资格通知书》和《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在发生(或适用)时由审核技术部负责实施。
6.3.3 再认证(获证后的监督)
审核技术部认证决定人员在收到审核评价案卷后仅就评价方案、审核计划和审核报告三者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交由制证人员签发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再认证证书;若不符合项则将退回认证复核人员责成审核组整改。
6.3.4审定认证评价卷宗发现资料遗漏和不符合规定时,由审核组长进行纠正。并将补充完毕的资料和案卷交审核技术部重新审定。
6.3.5重新审定应在补充的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定符合规定要求后,报认证决定人员填写《认证决议单》和提出评定意见。
6.3.6机构负责人接到技术委员会审定意见后,批准认证委托人或获证组织认证注册或继续保持注册资格。
6.3.7 GFS将始终由自己完成认证决定工作;决不将认证的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撤销和恢复的权利委托给外部人员或机构。
6.3.8当获证组织方申请更改已批准的认证范围时(如更改体系认证范围、更改覆盖的组织范围),GFS将依据《认证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撤销控制程序》、《审核准备及初次审核管理程序》和《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管理程序》规定,充分考虑规则要求及风险和可操作性,采取最适宜的评价程序和响应措施,以便决定是否批准所申请的更改。
6.3.9认证证书内容要求详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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