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

青岛格夫认证

Qingdao GFS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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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C认证_fssc22000认证

BRC认证 fssc22000认证

18.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案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依据 GB/T 27007、GB/T 27021.1、GB/T 27060 的有关要求制定,规定了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GFS)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 EMS)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必要时,GFS 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认证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可以开展的认证业务范围见附录 A。

 

2 认证依据

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3 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3.1 GFS 已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 EMS认证领域资质。

3.2 GFS 开展的 EMS 认证活动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重点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3 GFS 的内部管理和认证活动符合 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1 部分:要求》和 GB/T 27021.2/ISO/IEC 17021-2《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 部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能力要求》,以确保持续满足开展 EMS认证的基本要求。

3.4 GFS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从事 EMS 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3.5 GFS 建立认证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认证人员的能力准则、选择条件、聘用和评价程序,以及能力提升机制,确保从事 EMS 认证的人员持续具备相应职业素养和能力。

3.6 GFS 在拟开展的 EMS 认证业务范围(见附录 A)具备 2 名(含)以上 EMS 专业领域审核员。 GFS 结合认证业务范围识别相关专业的学历和专业环境技术工作经历,确保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领域审核员满足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

3.6 条款所述要求。

3.7 GFS 对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损害公正性。如:不将申请认证的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8 GFS 对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GFS 通过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认证合同,确保在认证活动中所获得的信息在未经申请组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漏,认证行政监管有要求除外。

 

 

 

3.9 GFS  EMS 认证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加强认证人员的管理及素质、能力提升,合理安排审核员的工作量。每个审核员参加包括 EMS 在内的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时间的总和不应超过 180 /周期年。

3.10 GFS 拥有的 EMS 有效认证证书的数量应与 EMS 审核员数量相匹配,人均每个审核员匹配的包括 EMS 在内的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总数不应超过 50 /周期年。

3.11 GFS 不委派未取得 EMS 注册资格的审核员开展 EMS 认证审核活动。

3.12 GFS 不以“认证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可查”或近似表述进行广告宣传。

 

4 认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4.1 GFS 认证人员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基本职业操守,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4.2 审核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批准的 EMS 审核员注册资格。

4.3 审核员不得接受超出其注册资格的认证审核任务。

4.4 认证人员不得发生影响认证公正性的行为,应主动告知 GFS 他们所了解的任何可能使其 GFS 陷入利益冲突的情况。因认证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非公正性认证结果的, 认证人员应当负有连带责任。

4.5 认证人员应按照 CCAA 要求接受人员注册/保持注册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 GFS要求的能力(包括知识和技能)提升活动,以持续具备从事 EMS 认证工作相适宜的能力。

4.6 GFS 确保 EMS 认证活动所涉及的各类认证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认证方案制定人员:具有 EMS 认证知识,熟悉 EMS 认证依据标准、认证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

2)认证申请评审人员:熟悉 EMS 认证依据标准,能够正确判断认证申请信息的符合性;

3)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熟悉 EMS 认证依据标准、认证程序要求,能够根据认证申请组织的业务/产品/过程/组织结构的知识和信息完成审核方案和审核策划;

4)认证审核人员:具有 EMS 认证知识,理解和掌握 EMS 认证依据标准,熟悉 EMS 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原则、程序和方法,了解受审核组织业务管理的实践知识,EMS 认证过程的管理要求,能够按照 GFS 的程序和过程开展工作;

5)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具有 EMS 认证知识,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审核原则、实践和技巧,了解 GFS 认证管理过程要求;

 

 

 

6)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熟悉 EMS 认证流程及认证过程各阶段的人员能力管理要求;熟悉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准则,能够正确选择对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的方法,能够基于已有的证据准确判定受评价人员的能力与准则的符合性。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GFS 向申请认证的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1)EMS 可开展的认证业务范围,获得认可的情况;

2)开展 EMS 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以及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流程;

3)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注销、撤销认证证书以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规定;

4)拟向申请组织获取的信息以及保密规定;

5)认证收费标准;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和结果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标准换版的规定(适用时);

9)“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的情形;

10)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申请组织和拟受审核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拟受审核组织应具有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许可资质文件并保持有效;

3)拟受审核组织已按照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文件化的 EMS 且有效运行满3 个月,至少已实施了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当前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 EMS 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6)原 E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 EMS 认证资质已满 3 个月(适用时);

7)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

注:突发环境事件及其级别的判定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拟受审核组织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污染物排放符合适用的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要求,建设项目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9)承诺始终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 GFS 的认证要求;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5.1.3 申请组织应向GFS提交认证申请表及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组织以及拟受审核组织的名称和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认证的范围、认证范围内的人员数量;

2)申请组织和拟受审核组织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当EMS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与申请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以及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结论等证明性文件;

4)拟受审核组织的组织机构图、有关职责和权限的规定,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信息以及任何适用的环境法规中的有关法律义务;

5)拟受审核组织EMS运行满3个月的证据;

6)可能影响认证过程适宜性和有效性的说明,包括:

a)申请组织的一般特征和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场所(包括临时场所)的地址、涉及虚拟场所和出于安保和安全问题不能公开物理位置的情况说明及其支持理由、过程和运作的重要方面(包括采用轮班作业)、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职能和关系(适用时,包括其在一个较大实体中的职能和关系);

b)寻求认证的其他标准或要求;

c)认证范围内不允许 GFS 接触的信息资产,或者 GFS 在接触相关信息资产时应满足的要求,包括法律法规、相关方和组织自身的要求;

d)认证范围内是否存在因包含保密性或敏感性信息而不能提供给审核组进行核查的任何文件或记录;

e)申请组织寻求 EMS 认证的其他标准或要求,包括向 GFS 说明适用的关于认证机构的资质、诚信守法记录或认证人员身份背景的要求,以及适用的与保守国家秘密或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及时更新该说明;

f)所采用的所有影响 EMS 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g)接受与认证有关的咨询的情况;

 

 

 

7)一年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其他需要的申请资料。

申请组织应对认证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2 申请评审

5.2.1 GFS对申请组织提交的认证申请表及有关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确保认证过程所需的申请信息充分并与申请组织达成一致。评审内容包括:组织资质的合法性以及与申请基本条件的符合性,申请资料的完整性、适用性和有效性,GFS是否具备实施认证所需的能力。需要时,GFS通知申请组织对认证申请表及有关申请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5.2.2 满足以下条件的,GFS受理认证申请:

1)认证申请组织和拟受审核组织已具备受理条件(见5.1.2);

2)GFS具备实施认证的能力;

3)双方就认证事宜达成一致。

5.2.3 对于新的认证申请组织,GFS按照初次认证开展EMS认证活动,无论其是否持有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EMS有效证书。

5.2.4 GFS将申请评审结果告知申请组织。GFS经评审,拒绝认证申请时,将告知申请组织被拒绝的原因。当认证申请对公正性产生威胁时,GFS不受理认证申请并告知申请组织。

5.3 认证合同

5.3.1 通过申请评审的,GFS将与申请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以明确认证申请组织、GFS和获证组织的责任。

5.3.2 GFS将及时向符合认证要求并已缴纳认证费用的组织颁发认证证书,通过国家认监委“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GFS网站(www.gfs-global.cn)向社会公布认证证书信息。 GFS将对获证组织EMS的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发现获证组织的EMS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将及时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

5.3.3 认证申请组织应遵守GFS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按照认证合同约定及时向GFS缴纳认证费用,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GFS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GFS通报EMS及5.1.2所述条件的变更情况。

5.3.4 获证组织应遵守 GFS 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 EMS 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 E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 GFS 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 及时GFS 通报 EMS  5.1.2 所述条件的变更情况。

 

 

 

5.4 审核方案和审核策划

5.4.1 审核方案

5.4.1.1 GFS针对每个申请组织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以清晰识别所需的审核活动。

5.4.1.2 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包括两个阶段的初次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核。再认证审核方案包括再认证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核。

5.4.1.3 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是对受审核组织完整体系的审核,应覆盖认证依据标准所有要求,以及认证范围内重要环境因素及所涉及的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累计应覆盖认证依据所标准要求。

5.4.1.4 监督审核应在每个日历年至少进行一次(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认证决定日期)起24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的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5.4.1.5 GFS考虑受审核组织不同班次完成的过程,以及所证实的每个班次的EMS控制水平,

策划对不同班次实施的审核程度,确保审核的有效性。每次审核应至少对其中一个班次的生产或服务活动现场进行审核。未审核其他班次生产或服务活动现场的,记录未审核的理由。

5.4.2 审核时间

5.4.2.1 审核时间包括在受审核组织现场的审核时间以及在现场审核以外的实施策划、文件评审和编写审核报告等活动的时间。审核时间以人日计算,1人日为8小时。GFS不会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来减少审核人日数。如果受审核组织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 GFS将通过延长审核天数以满足人日要求。

5.4.2.2 本方案附录B明确了EMS审核时间要求。GFS以附录B确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考虑受审核组织的规模和性质、有效人数、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型、所在行业特点、认证范围覆盖的场所数量、管理过程和活动的复杂程度、所使用的审核方法和语言、后勤条件等因素,确定策划和完成一个完整有效的审核所需的审核时间。当GFS基于上述因素减少审核时间时,减少的时间不超过附录B所规定审核时间的30%。现场审核时间不少于所确定的审核时间的80%。

受审核组织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减少审核时间:

1)一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一年内受到过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

3)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依据GB 18218。

 

 

 

5.4.2.3 当EMS与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GFS将分别确定每个管理体系所需的审核时间,结合审核的总审核时间不少于每个管理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80%。

5.4.2.4 GFS 提前与受审核组织就现场审核日期和持续时间沟通并达成一致,向受审核组织下达审核通知。进入现场审核前,受审核组织如对现场审核信息存有异议(包括任何更改),应及时向 GFS 反馈。GFS 确认需要变更现场审核信息时,就变更信息与受审核组织达成一致,重新下达审核通知。

5.4.3 多场所抽样方案

5.4.3.1 多场所受审核组织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法律实体,但该组织的所有场所应与组织的中心职能具有法律或合同联系,并服从于单一的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由中心职能制定、建立,并服从于中心职能的持续监督和内部审核。

5.4.3.2 当多场所组织的多个场所均非常相似的过程、活动及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型时,

GFS可对其进行抽样审核。样本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场所,确保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过程和活动。GFS将基于各场所规模上的显著差异、不同场所管理过程和活动的复杂程度、

以往审核的结果、上次审核后的变化、法律法规方面的差异、地理位置的分散程度等因素来选择场所。

5.4.3.3 GFS 通过申请评审来确定多场所项目中拟实施现场审核的场所,形成抽样计划并记录其合理性。对涵盖相同活动、过程及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型的多个相似场所进行抽样审核时,每次审核最少访问的场所数量是:

1)初次认证审核: y = x

2)监督审核:y = 0.6x

3)再认证审核:y = 0.8x

注:y 为抽样数量,计算结果向上取整;x 相似场所的总体数量。

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以及再认证审核时都应对中心职能进行审核。

5.4.3.4 对多个非相似场所,则不应抽样,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当逐一到各场所进行审核。监督审核应抽取不少于 30%的场所进行审核。第二次监督审核选取的场所通常不同于第一次监督审核所选取的场所。

5.4.3.5 对于多场所项目,GFS 按照 5.4.2 的要求确定每个场所的审核时间。当某些过程不适用于某个场所时(如某过程的管理职责属于对其进行控制的具有中心职能的场所),可以减少该场所的审核时间。现场审核时间不得少于依据附录 B 所确定的现场审核时间的 50%。

 

 

 

5.4.4 组建审核组

5.4.4.1 GFS 根据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能力和公正性要求组建审核组。至少 1 名实施第一阶段审核的审核员应参加第二阶段审核,审核组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组内的审核员应具备CCAA批准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经GFS能力评价合格;

2)GFS 指定组内的一名审核员担任审核组长,审核组长应具有管理和领导审核组达成审核目标的知识和技能,其能力应至少满足 GB/T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标准中对审核组长的通用要求;如果审核组仅有一名审核员,则该审核员应具备履行审核组长职责的能力;

3)组内至少有一名与拟受审核组织所属认证业务范围相匹配的 EMS 专业人员(专业审核员或技术专家);

4)组内应至少有一名 GFS 的专职审核员,专职审核员应全程参与 EMS 审核过程。

5)当 EMS 与其他管理体系结合审核时,审核组还应包括其他管理体系的专业人员,确保专业人员的能力覆盖实施结合审核的全部管理体系。

5.4.4.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

5.4.4.3 实习审核员应在正式审核员的指导下参加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负责指导的正式审核员承担责任。审核组中实习审核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正式审核员的数量。

5.4.4.4 组内审核员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可以通过技术专家和(或)翻译人员进行补充,技术专家和(或)翻译人员应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工作,其选择应避免他们对审核产生不当影响。

5.4.4.5 审核组成员不得与认证申请组织、受审核组织存在利益关系。

5.4.5 审核计划

5.4.5.1 审核组长依据审核方案为每次现场审核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日期、时间安排和场所、审核组成员及审核任务安排。

5.4.5.2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受审核组织 EMS 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5.4.5.3 现场审核开始之前,审核组长将审核计划提交给受审核组织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审核组长应及时与受审核组织沟通,变更后的审核计划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5.5 实施审核

5.5.1 EMS认证审核应在受审核组织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5.5.2 审核组长领导审核组全员,按照审核计划实施现场审核,采用中文记录审核过程。

5.5.3 审核组应会同受审核组织召开首次会议,介绍审核组成员及其角色,说明审核安排并解释审核活动和方式,确认受审核组织同意审核计划安排以及所策划的审核活动能够实施。

 

 

 

受审核组织的最高管理者、E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受审核组织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

5.5.4 现场审核过程中,审核组采用面谈、观察过程和活动、审查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适用的审核方法,通过适当抽样来收集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相关的信息(包括与职能、活动和过程之间的接口有关的信息)并加以验证使之成为审核证据。审核组对照审核准则评价审核证据以确定审核发现,包括关于不符合的审核发现。

5.5.5 现场审核期间,审核组长应及时向受审核组织沟通进度、重要审核发现和任何关注,解决与审核证据或审核发现有关的任何分歧。当获得的审核证据表明不能达到审核目的时,审核组长应向受审核组织、申请组织和GFS报告理由以确定适当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审核策划、审核目的或审核范围的变更或终止审核。发生下列情况时,审核组应向GFS报告,经GFS同意后终止审核:

1)受审核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导致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受审核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受审核组织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5.6 审核组应与受审核组织确认不符合事实及其分级(轻微不符合与严重不符合),确保审核证据准确且不符合得到理解,同时就审核结论、必要的跟踪活动和所需要的修改达成一致。

5.5.7 审核组应会同受审核组织召开末次会议,提出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包括关于认证的推荐性意见),并就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验证方式与期限达成一致。受审核组织的最高管理者、E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受审核组织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

5.5.8 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完成所有的现场审核活动,向 GFS 提交审核报告,按照以下类型给出现场审核结论的建议:

1)现场审核通过:现场审核全部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

2)书面验证通过:现场审核发现不符合, 受审核组织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证据,经审核组书面验证可接受;

3)现场验证通过:现场审核发现不符合, 审核组织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证据,经审核组现场验证可接受。

逾期未能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的验证或经验证不可接受的,现场审核结论为未通过。

受审核组织的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环境方针、环境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EMS实施的,现场审核应不予通过。

 

 

 

5.6 初次认证

5.6.1 总则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 5 日,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6.2 第一阶段审核

5.6.2.1 第一阶段审核目的是通过了解受审核组织的EMS及其对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

确定受审核组织是否具备接受第二阶段审核的条件并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评审受审核组织EMS文件,确认文件内容与组织业务活动及产品和服务相吻合;

2)确认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3)了解受审核组织的情况,包括其活动、产品和服务、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服务流程、现场运作、污染物排放及其控制情况、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措施、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受审核组织活动、生产和服务符合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4)收集关于受审核组织的EMS范围的必要信息,包括受审核组织的场所、使用的过程和设备、所建立的控制的水平(特别是受审核组织为多场所时)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确认受审核组织EMS认证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和场所;

5)审核受审核组织理解和实施认证依据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重要环境因素、EMS关键绩效、过程、环境目标和运行的识别情况;

6)结合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充分了解受审核组织的EMS和现场运作,以便为策划第二阶段提供关注点;

7)评价受审核组织是否已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EMS是否已有效运行并且超过3个月,EMS的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受审核组织已为第二阶段做好准备;

8)评价受审核组织现场的具体情况,与受审核组织的人员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

9)审查第二阶段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与受审核组织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10)实施一体化审核时,考虑受审核组织IMS的一体化程度,重点关注影响一体化程度的主要特征。

5.6.2.2 第一阶段审核包括文件评审和现场访问。

对于文件评审,审核组长应在现场审核前审查审核组织的EMS文件,确定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并获取受审核组织对EMS进行有效策划的信息。审核组长经评审,确认审核组织EMS文件符合认证依据,文件评审通过。审核组长将文件初审意见告知受审核组织,包括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对于文件评审中发现的不修改则会影响现场审核的问题,受审核组织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改,审核组长再次审查并接受后,文件评审通过。

对于现场访问,审核组长应编制第一阶段审核计划,在现场访问前提交给受审核组织确认。现场访问过程中,审核组长应领导审核组成员,通过与受审核组织各层级人员的交谈以及走访受审核组织EMS的主要运行场所,了解受审核组织EMS及其方针、目标、风险、过程和现场运行情况,为第二阶段审核收集必要的信息。

5.6.2.3 审核组与受审核组织管理层进行沟通,将第一阶段审核目的是否实现、第二阶段审核条件是否具备以及第一阶段审核发现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审核组织,包括所识别的任何应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审核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需要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完成纠正的问题,审核组长经验证并确认得到解决之后,方可实施第二阶段审核。

受审核组织存在EMS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审核范围覆盖的管理活动和过程未正常开展和运行,EMS运行不足3个月或无法证明已满3个月, 以及其他不具备现场审核条件的情形时,GFS不能实施第二阶段审核。

如果受审核组织发生任何影响其EMS的重大变更GFS将考虑重复整个或部分第一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审核。

5.6.2.4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EMS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组织现场进行:

1)受审核组织已获GFS颁发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GFS已对受审核组织EMS有充分了解;

2)受审核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E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GFS将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的理由。

5.6.2.5 GFS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申请组织提供的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终止认证活动。

5.6.3 第二阶段审核

5.6.3.1 第二阶段审核目的是评价受审核组织EMS的实施情况,包括对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和体系的有效性。

5.6.3.2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组织现场进行,至少覆盖以下审核内容:

1)审查与认证范围相关的法律地位文件、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2)受审核组织EMS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3)受审核组织依据EMS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4)受审核组织实施EMS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要求方面的绩效;

5)受审核组织环境管理过程运作控制;

6)受审核组织策划并实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情况;

7)针对受审核组织方针的管理职责,为实现方针而在相关职能、层次和过程上建立的目标是否具体、适用、可测量并得到沟通、监视;

8)受审核组织实际的工作记录是否真实,对于审核发现的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决定时予以考虑。

5.7 监督审核

5.7.1 GFS 采用日常监督活动与监督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审核方案对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并要求获证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参与审核访谈,以确认获证组织 EMS 与认证依据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5.7.2 日常监督活动

GFS 实施日常监督活动包括:

1)评审获证组织向 GFS 通报的信息;

2)GFS 就认证的有关方面询问获证组织;

3)审查获证组织对其运作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

4)要求获证组织提供有关的文件化信息(纸质或电子介质);

5)其他监视获证组织绩效的方法(如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等)。

5.7.3 监督审核

5.7.3.1 GFS 按照本方案 5.4.1.4 的要求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发生以下情形时,GFS 将考虑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或单独实施一次专门的审核(即专项审核):

1)获证组织 EMS 发生重大变更时,包括法人、场所、设施、组织机构、有关职能、资源、产品和服务、过程等影响其认证基础的变更;

2)认证依据发生变化时;

3)对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进行追踪;

4)获证组织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或对相关方提出的有关 EMS 运行效果的重大投诉未做出

任何回应时;

5)发生其他影响符合认证要求的能力变化的特殊情况时;

6)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5.7.3.2 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重要环境因素及所涉及的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重要环境因素及所涉及的所有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

5.7.3.3 GFS 对监督审核进行策划,以便监视获证组织 EMS 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监督审核应在受审核组织现场进行,重点关注获证组织的变更以及 EMS 绩效的持续改进,监督审核内容至少包括:

1)审查与认证范围相关的法律地位文件、生产经营许可证书、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2)获证组织 EMS 的任何变更;

3)获证组织 EMS 在实现其目标和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4)获证组织 EMS 持续运作控制,包括识别和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要求的情况;

5)获证组织策划和实施 EMS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情况;

6)获证组织为持续改进其 EMS 所策划的活动的进展和效果;

7)获证组织对 EMS 相关投诉的处理,以及投诉对保持认证的影响;

8)适用时,获证组织对上次审核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9)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信息的引用;

10)上次审核后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累计应覆盖认证依据标准的所有要求。

5.7.3.4 GFS 基于获证组织当前有效人数、EMS 成熟度和稳定性、管理过程和活动特点、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型、所承担的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和频次。监督审核时间应不少于依据附录 B 所确定的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1/3。监督审核一般为现场审核,GFS按照本方案 5.4、5.5 的要求策划并实施监督审核。当获证组织的 EMS、管理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其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时GFS 将针对变更实施文件评审。

5.8 再认证

5.8.1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获证组织拟继续持有认证证书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按照本方案 5.1 的要求向GFS 提出再认证申请。GFS 按照本方案 5.2、5.3 的要求实施申请评审,经评审同意受理再认证申请时,与申请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

5.8.2 GFS 依据审核方案实施再认证审核,以判断获证组织的 EMS 作为一个整体与认证依据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内容至少包括:

1)审查与认证覆盖范围相关的法律地位文件、生产经营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2)结合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确认获证组织 EMS 的持续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3)获证组织 EMS 持续的运行控制,与认证依据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持续符合性;

4)获证组织保持 EMS 有效性,改进 EMS 以提高整体绩效的情况及证据;

5)获证组织 EMS 在实现其目标和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6)适用时,获证组织对上次审核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7)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和(或)任何其他应用认证资格的符合性。

5.8.3 GFS 基于获证组织当前有效人数、EMS 成熟度和稳定性、管理过程和活动特点、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型等因素,确定再认证审核时间,不应少于依据附录 B 所确定的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2/3。GFS 按照本方案5.4 的要求实施再认证审核策划,策划将考虑获证组织最近一个周期内的 EMS 绩效,包括调阅以往的监督审核报告。再认证通常包括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文件评审按照本方案 5.6.2.2 的要求实施,现场审核按照本方案 5.4、5.5 的要求实施。

5.8.4  EMS、获证组织或 EMS 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省略第一阶段,否则再认证审核活动需要进行第一阶段。

5.8.5 当获证组织发生影响认证有效性的重大变更,或 GFS 对相关投诉的分析,或 GFS通过日常监督活动和监督审核获取的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GFS 将提前对获证组织实施再认证。

5.8.6 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被暂停使用期间提出再认证申请,GFS 执行认证恢复及再认证程序。

5.8.7 上一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前,如果 GFS 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不能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不应推荐再认证,也不应延长认证的效力。GFS 应告知获证组织并解释后果。

5.8.8 上一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 GFS 能够在 6 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新一周期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不应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5.8.9 上一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 GFS 未能在 6 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获证组织上一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后即失效。获证组织应重新提出认证申请,GFS 执行初次认证程序。

5.9 特殊审核

5.9.1 扩大认证范围

对于已授予的认证,获证组织提出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时,GFS 将对该申请进行评审,并确定任何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予以扩大认证范围的决定。这类审核活动可以结合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5.9.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突发环境事件、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进行追踪,GFS 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GFS 可在审核前 48 小时内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获证组织第一次拒绝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拒绝审核将导致其认证证书被暂停使用。

5.10 不符合及其验证

5.10.1 在审核中发现受审核组织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属于 EMS 运行存在缺陷,应开具不符合。

5.10.2 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分为轻微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组将形成书面不符合报告。受审核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分析原因,策划和实施为消除不符合及其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向审核组提交相关证据。审核组对受审核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审核组应在末次会议上规定不符合项的整改时限(通常自末次会议之日起 1 个月内,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以及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方式(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

如果受审核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长验证有效, GFS 不能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5.10.3 对于轻微不符合项,受审核组织可以制定纠正措施计划,GFS 在下次审核时审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并验证其有效性。

5.10.4 对于严重不符合项,验证期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认证审核确定的严重不符合项,受审核组织应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有效,否则审核组不能向 GFS 推荐认证注册, GFS 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2)监督审核确定的严重不符合项,获证组织应在审核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有效,否则审核组不能向 GFS 推荐保持认证。

3)再认证审核确定的严重不符合项,获证组织应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有效,否则获证组织上一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后即失效。

5.11 审核报告

5.11.1 GFS就每次审核向申请组织提供书面的审核报告。GFS享有审核报告的所有权。

5.11.2 审核组长编写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的内容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反映受审核组织 EMS 真实状况,描述对照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证据信息,以及对认证结论的推荐意见,以便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审核报告包括或引用以下内容:

1)GFS 名称;

2)受审核组织的名称、地址及其代表;

3)审核类型,如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或其他类型审核;

4)结合、联合或一体化审核情况(适用时);

5)审核准则;

6)审核目的及其是否达到的确认;

7)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8)任何偏离审核计划的情况及其理由;

9)任何影响审核方案的重要事项;

10)审核组成员姓名、身份以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11)审核活动(现场或非现场、永久或临时场所)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12)描述与审核类型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审核证据(或审核证据的引用)以及审核结论,重点反映受审核组织重要环境因素识别与控制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所取得的环境绩效,有关认证要求符合性的陈述(包括任何不符合项),受审核组织实际情况与其预期环境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和改进机会;

13)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和认证委托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适用时);

14)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受审核组织 EMS 的重要变更(适用时);

15)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控制情况(适用时);

16)对以前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情况(适用时);

17)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18)说明审核基于对可获得信息的抽样过程的免责声明;

19)审核组的推荐意见以及对申请的认证范围适宜性的结论。

5.11.3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终止审核的原因以及已开展的审核情况形成报告, GFS将此报告提交给申请组织。

5.12 复核与认证决定

5.12.1 GFS 在对审核过程的相关资料、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及验证情况以及其他信息进行复核与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人员应为经 GFS 能力评价合格的专职认证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GFS 的认证决定过程不外包。

5.12.2 GFS 应有充分的证据确认受审核组织满足下列条件时,做出授予、更新、扩大认证范围的决定:

1)受审核组织满足本方案5.1.2所述的基本条件;

2)对于严重不符合,已审查、接受并验证了受审核组织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3)对于轻微不符合,已审查、接受了受审核组织的纠正措施或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4)受审核组织的EMS总体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5)认证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5.12.3 GFS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组织颁发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组织, GFS将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申请组织如要继续认证,则需重新申请认证。

5.12.4 初次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应在现场审核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否则GFS做出不授予认证证书的决定,或在做出认证决定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5.12.5 GFS基于监督审核的结果,确认获证组织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时,做出保持认证的决定,向获证组织发出保持认证的通知。确认获证组织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时,按照本方案7的要求做出相应处置。

5.12.6 对于再认证,GFS 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确认获证组织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时,做出授予认证证书的决定,为获证组织换发新一周期的认证证书,重新赋予认证证书编号和有效期。对于初次认证以来未中断的再认证证书, GFS 可在证书上表述获证组织初次获得证书的日期。

本周期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起算日期为认证证书颁证日期,认证证书颁证日期不应早于做出认证决定日期。原则上,新一周期认证证书的颁证日期为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基于再认证决定日期,有效期为 3 年。如果获证组织提出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连续状态的要求,则新一周期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也可以基于前一周期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

上一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 GFS 能够在 6 个月内完成再认证活动并做出授予认证证书的决定时,新一周期认证证书的发证日期为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将基于上一周期

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确定。

当确认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GFS 做出不授予认证证书的决定。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GFS 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延长认证的效力,获证组织上一周期的认证证书到期后即失效。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 总则

6.1.1 GFS 拥有 EMS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2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EMS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接受 GFS 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使用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 EMS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标签、铭牌上仅标注 EMS 认证标志,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EMS 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可以在产品包装(如运输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获证组织通过 EMS 认证并注明认证机构名称,但声明不应暗示产品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

 1: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

 2: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

获证组织不可将 GFS 的认证标志用在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或证书上。

6.1.4 GFS 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将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6.2 认证证书

6.2.1 GFS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EMS认证证书。EMS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初次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起算日期为认证证书签发日期,认证证书的签发日期不应早于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6.2.2 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的 EMS 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 3 年。

6.2.3 GFS对每张EMS认证证书赋予一个编号,认证证书编号规则见本方案附录C。

6.2.4 EMS认证证书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产生误导,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认证范围所覆盖的经营地址。若认

证的 EMS 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地址信息;

注:认证证书中可不包括临时场所,当在认证证书上展示临时场所时,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2)获证组织 EMS 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 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适用时);

3)认证依据标准所采用的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4)认证证书的签发人,签发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5)认证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6)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7)认证标志、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认证证书信息及认证证书状态的查询途径。

 

6.3 认证标志

获证组织可以在广告、宣传品中正确使用以下认证标志并保证其完整不变形。

 

6.4 认证证书的变更

6.4.1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 EMS 与认证依据要求持续符合性和运行有效性的变更,应向 GFS 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GFS 将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确定任何必要的审核活动(如:文件评审,现场审核),以做出是否予以变更认证的决定。这类审核活动可以结合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同时实施,也可以专项审核的形式单独实施。

变更的情形可能包括: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名称的更改;

2)认证范围内,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过程或活动范围发生缩小(如部分过程和活动不再进行)、扩大(如增加了新的过程或活动)或其他变更(如改变了原有的过程或活动);

3)认证范围内,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的场所发生缩小(如部分原场所不再使用)、扩大(如在原有场所地址上扩建、在其他地址上建设新场所等)或其他变更(如搬迁至新场所);

4)认证依据的变更;

5)其他影响认证证书保持的变更。

6.4.2 GFS 经评审,确认变更未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的保持产生影响,或变更不需要通过现场审核进行确认时,将批准认证证书的变更,为获证组织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6.4.3 GFS经评审,确认变更将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的保持产生影响,且需要通过现场审核确认时,GFS将按照本方案5.4、5.5的要求策划并实施现场审核。

GFS经现场审核,确认获证组织的变更符合认证要求时,做出变更认证证书的决定,为获证组织换发新认证证书。换发新认证证书后,原认证证书随即注销。

6.4.4 当变更涉及认证范围的扩大或重大变化(如改变了原有的运行场所、过程或活动)时, GFS将在现场审核前对变更部分实施文件评审,确定与认证依据要求的符合性。文件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现场审核。

6.4.5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因证书所覆盖的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过程或活动范围、认证依据等变更而换发的新认证证书,其证书号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变。GFS 标注原认证证书的发证日期和换证日期,换证日期以换发新证书的批准日期为准。

6.4.6 认证证书变更后,获证组织应按照 GFS 要求正确使用变更后的认证证书,及时审查与认证信息相关的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必要时对其做出修改。

7 认证资格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7.1 总则

当获证组织违反GFS的有关认证规定或无法达到GFS的认证要求时,GFS将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或注销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7.2 认证资格的暂停

7.2.1 获证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GFS 将在调查核实后 5 日内暂停其认证资格(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1)违反 GFS 要求,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a)不能按照 GFS 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活动(包括监督审核、跟踪调查) 或再认证;

b)监督审核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未得到有效纠正,或纠正措施未能在 3 个月内完成验证,或监督审核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验证;

c)未按照 GFS 的要求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d)未按照 GFS 的要求通报有关信息;

e)未按时缴纳认证相关费用;

f)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2)EM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 EMS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3)不满足 EMS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4)受到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5)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服务活动区域中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正在整改期间且尚未满足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的,或获证组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6)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7)持有的与 EMS 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8)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9)发生与环境相关的重大舆情的;

10)主动请求暂停的并经 GFS 同意的;

11)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7.2.2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GFS通过对日常监督活动、监督审核结果以及获证组织相关方投诉信息的评审,确认获证组织存在应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时,做出暂停其认证证书使用的决定并公开暂停信息。

被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组织应按照 GFS 的要求,立即停止涉及认证信息的广告及宣传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引用认证信息。认证证书被暂停使用期间,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暂时无效。因获证组织违规宣传引起严重后果的,GFS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需要时,获证组织可以主动向 GFS 申请暂停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7.2.3 认证证书被暂停使用期间,组织应在规定期限内向GFS提出恢复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 GFS经评审,确认组织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解决了造成暂停的问题,不需要实施现场审核的,将批准恢复认证证书的使用并公开恢复信息。

GFS经评审,确认需要实施现场审核的,将结合监督审核、专项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进行。 GFS根据现场审核结果,确认组织已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了造成暂停的问题,做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的决定并公开恢复信息。

7.3 认证资格的撤销

7.3.1 获证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GFS 将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或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EMS 未运行或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5)未按照 GFS 的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 GFS 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1 个月仍未纠正的;

6)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服务活动区域中出现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或获证组织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造成;

7)在认证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

8)拒不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或 GFS 对其实施的监督活动,或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9)其他应撤销认证资格的情形。

撤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

7.3.2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GFS 通过对日常监督活动、监督审核结果以及获证组织相关方投诉信息的评审,确认获证组织存在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时,做出撤销其认证证书的决定并公开撤销信息。

被撤销认证证书的组织应按照GFS 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被撤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任何其他对被撤销认证资格的引用。组织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信息的广告及宣传活动。因获证组织违规宣传引起严重后果的,GFS 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7.4 认证资格的注销

7.4.1 获证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GFS 已确认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将注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2)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

3)GFS 换发新认证证书时,将注销旧认证证书;

4)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注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

7.4.2 GFS 确认获证组织存在应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时,做出注销其认证证书的决定并公开注销信息。被注销认证证书的组织应按照 GFS 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被注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任何其他对被注销认证资格的引用。组织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信息的广告及宣传活动,因获证组织违规宣传而引起严重后果的,GFS 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8 申诉(投诉)处理

8.1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 GFS 提出申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认证过程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 GFS 提出投诉。

8.2 GFS 对申诉人(投诉人)、申诉(投诉)事项的信息应予以保密,承诺申诉(投诉)的提交、调查和决定不造成针对申诉人/投诉人的歧视。

8.3 GFS 将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申诉(投诉),采取必要的措施。与申诉(投诉)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回避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申诉(投诉)的处理决定由与申诉(投诉)事项无关的人员做出。GFS 应在60 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

9 信息公开

9.1 GFS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信息上报的要求,按时上报认证相关信息,至少包括:

1)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2)社会责任报告;

3)认证计划及认证结果;

4)认证证书的状态;

5)其他应报告的信息。

9.2 GFS至少在现场审核实施前3日,将审核计划上报国家认监委。

9.3 GFS 在颁发认证证书后,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上报认证结果相关信息,并将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在 GFS 网站(www.gfs-global.cn)公开,供公众查询。

9.4 GFS 在网站(www.gfs-global.cn)公开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信息。GFS 暂停认证证书时,将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GFS 在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9.5 获证组织发生突发环境事故的,GFS将对该组织的认证过程进行自查,并按照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10 认证记录

10.1 GFS 建立并妥善保存认证活动全过程的认证记录、资料。归档留存期限为当前认证周期加上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

注:某些情况下,记录需按法律规定保存更长的时间。

10.2 认证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认证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申请评审记录;

3)认证合同;

4)审核方案,包括多场所抽样方法(适用时);

5)确定审核时间的理由(计算过程);

6)审核计划;

7)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8)现场审核记录;

9)不符合报告及验证记录;

10)审核报告;

11)认证决定记录;

12)投诉和申诉及任何后续纠正或纠正措施的记录;

13)适用时,委员会的审议和决定;

14)认证决定的文件;

15)认证文件,包括与产品(包括服务)、过程相关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相应的认证范围;

16)建立认证的可信度所需的相关记录,如审核员和技术专家能力的证据;

10.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于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认证记录、资料等, GFS将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合同;

3)审核计划;

4)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5)不符合报告;

6)认证决定的结论。

10.4 为了证实认证活动的实施,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11 认证收费

实施本方案的费用按照 GFS 公开文件《公司获取财务支持方式的声明及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认证项目的最终收费以认证合同约定为准。

 

12 信息通报

获证组织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其EMS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有关事宜通知GFS,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的变更;

2)获证组织取得的与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证明性文件的变更,或到期后未能正常换证的情况;

3)获证组织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层重要人员的变更信息;

4)获证组织的联系地址、生产经营场所的变更信息;

5)获证组织EMS及其覆盖范围、过程的重大变更信息;

6)获证组织的客户及相关方有关EMS运行的重大投诉信息;

7)获证组织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信息;

8)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其生产/服务活动区域中出现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反映其 EMS 的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信息;

9)获证组织存在影响EMS有效运行的严重的不符合;

10)获证组织其他方面的信息(包括因法律法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要求的变更,出现影响EMS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等)。

13 其他

13.1 认证标准换版

GFS 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要求,落实标准换版工作,确获证组织能够及时获得新版标准认证。

13.2 同行评议

GFS 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组织安排的对本机构实施的同行评议活动,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对同行评议中发现的EMS认证活动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以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3.3 认证数据安全

GFS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 EMS 认证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确保信息和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未经安全评估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向境外传输提供、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4 附则

本认证方案由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GFS)负责解释。

 

 

 

附录 A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见表A。

 

A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编号

认证业务范围名称

编号

认证业务范围名称

1

农业、林业和渔业

21

航空航天

2

采矿业和采石业

22

其他运输设备

3

食品、饮料和烟草

23

其他未分类制造业

4

纺织品及纺织制品

24

回收业

5

皮革及皮革制品

25

供电业

6

木材及木制品

26

供气业

7

纸浆、纸及纸制品

27

供水业

8

出版业

28

建设业

9

印刷业

29

批发和零售业;汽车、摩托、个人及家庭用品修理业

10

焦炭及精炼石油制品的制造

30

宾馆及餐馆

11

核燃料

31

运输、仓储和通信业

12

化学品、化学制品及纤维

32

金融中介、房地产和租赁

13

药品

33

信息技术

14

橡胶和塑料制品

34

工程服务

15

非金属矿物制品

35

其他服务

16

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他

36

公共行政管理

17

基础金属及金属制品

37

教育

18

机械及设备

38

健康和社会工作

19

电和光学设备

39

其他社会服务

20

造船业

 

 

 

注:

1、认证组织可登录 GFS 网站(www.gfs-global.cn)查看 GFS 认可证书信息

2、GFS 在表 A 的基础上,根据作业场所产生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涉及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对 EMS认证业务范围的类别做进一步细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计算表见表B。

B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计算表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人日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人日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

环境因素的复杂程度类型

环境因素的复杂程度类型

有限

有限

≤15

4.5

3.5

3

3

876-1175

19

15

11

7

16-25

5.5

4.5

3.5

3

1176-1550

20

16

12

7.5

26-45

7

5.5

4

3

1551-2025

21

17

12

8

46-65

8

6

4.5

3.5

2026-2675

23

18

13

8.5

66-85

9

7

5

3.5

2676-3450

25

19

14

9

86-125

11

8

5.5

4

3451-4350

27

20

15

10

126-175

12

9

6

4.5

4351-5450

28

21

16

11

176-275

13

10

7

5

5451-6800

30

23

17

12

276-425

15

11

8

5.5

6801-8500

32

25

19

13

426-625

16

12

9

6

8501-10700

34

27

20

14

626-875

17

13

10

6.5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注:

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含每个班次的工作人员)的数量,认证范围内覆盖的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分包商和合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数量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确定非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时,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当人员中有较高比例从事相同活动时,可根据这些活动的风险适当减少认证范围内的人员数量;

2、往返于多个审核场所之间所花费的路途时间不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

3、未被指派为审核人员的审核组成员(即技术专家、翻译人员、观察员)和实习审核员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

4、审核时间与EMS有效人数和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型有关,GFS基于受审核组织环境因素的性质和

 

 

 

严重程度,划分了以下五种基本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型:

a)高——环境因素的性质与严重程度重大(典型的有:多个环境因素有重大影响的生产或加工型组织);

b)中——环境因素的性质与严重程度中等(典型的有:某些环境因素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型组织);

c)低——环境因素的性质与严重程度低(典型的有:几乎没有重要环境因素的装配型组织);

d)有限——环境因素的性质与严重程度有限(典型的有:办公室环境中的组织);

e)特殊——在审核策划阶段需要给予另外的特殊考虑。

B没有涉及“特殊 ”复杂程度类型。在这种情况下,GFS根据受审核组织的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审核时间,审核时间应不低于高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审核时间。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C.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格式如下:

*** –  **  -  E  -  ***** - R0(1,2,……) - **   – *

 

子证书号:多场所组织的子证书编号应与主证书的编号相关,在主证书编号后加子证书序号:-1,-2.……。

 

认可机构代码:CNAS  01;ANAB  04;

未通过认可为00。

 

 认证周期:后缀表示初次认证或再认证换证 号,初次认证为 R0,第一次再认证换证为 R1,第二次再认证换证为 R2……。

顺序号:当年发出的 EMS 认证证书的顺序累计号:00001,00002……。

EMS 简写:认证证书所属领域代号,E  EMS。

 

发证年份号:认证证书签发年份, 26-2026……。认证机构代码:认证机构批准号的后三位数字批

准流水号“020”。

 

C.2 同一个组织的认证范围覆盖多个场所并需要颁发子证书时, 证书编号为在主认证证书编号后加上“-”和序号,如-1(-2,-3,……)。

C.3 有效期内换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编号中的机构批准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同时注明换证日期。

C.4 再认证完成后换发认证证书,按 C.1 规定重新赋予认证证书编号,初次认证为“R0”,第一次再认证为“R1”,第二次再认证为“R2”,依此类推。

C.5 撤销认证证书后,原认证证书编号废止,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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