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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格夫认证

Qingdao GFS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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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C认证_fssc22000认证

BRC认证 fssc22000认证

2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方案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依据GB/T 27007、GB/T 27021.1、GB/T 27060 的有关要求制定,适用于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GFS)开展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以下简称 HACCP 体系)认证,规定了 HACCP 体系认证的程序与要求。必要时, GFS 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2 认证依据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V1.0)
3 认证申请
3.1 申请组织的基本条件包括:
(1) 申请的组织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 申请组织应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 申请组织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 申请组织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 申请组织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 HACCP 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并至少已实施一次完整内审和管理评审(适用于初次认证);
(6) 申请组织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且三年内未因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或申请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
(7)适用时, 申请的认证范围所覆盖的产品和服务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时,应具有相应的证书并保持有效;
(8)申请组织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他要求,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承诺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与认证有关的相关法律责任;
(9)申请组织承诺获得 GFS 认证证书后,持续有效运行 HACCP 体系,按认证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按规定接受 GFS 和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 GFS 规定

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审核报告,并将组织发生的可能影响 HACCP 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向 GFS 报告。
3.2 申请资料
申请组织应向 GFS 提交认证申请表和必要的信息, 以便 GFS 确定:
(1) 申请认证的范围;
(2) 申请组织的相关详细情况,包括其名称、场所(包括生产场所)的地址、涉及虚拟场所和出于安保和安全问题不能公开物理位置的情况说明及其支持理由、过程和运作的重要方面、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职能、关系以及主要生产加工设备、检验设备、HACCP 项目、班次等;
(3) 申请组织任何相关的法律义务,包括:
① 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② 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③ 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
④ 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识别申请组织采用的所有影响符合性的外包过程(包括委托加工);
(5)按照适用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了 HACCP 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6)是否接受过与拟认证的管理体系有关的咨询,如果接受过,由谁提供咨询。
4 申请受理
4.1 申请评审
4.1.1 GFS 确认收到的认证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在 10 个工作日对认证申请及相关文件化信息进行评审,必要时,要求申请组织补充信息。
4.1.2 在申请评审后,GFS 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如果拒绝受理认证申请将清楚告知申请组织被拒绝的原因。
4.2 签订认证合同
GFS 受理认证申请后与申请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或等效文件。明确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 GFS 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5 初次认证

初次 HACCP 体系认证审核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的审核都应该在受审核方的场所实施,如果受审核组织已获得本GFS颁发的其他以 HACCP 原理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相关认证证书,且证书有效时,经过风险评估后,第一阶段可不在现场实施,但应确保第一阶段的目的已全部实现,且记录未在现场实施的原因。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审核范围覆盖产品种类的生产期进行,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种类的生产活动。
5.1 第一阶段审核
5.1.1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受审核组织 HACCP 体系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和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包括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收集关于受审核方的 HACCP 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遵守情况;
(2)充分识别委托加工等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3)初步评价受审核方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对应的良好生产/卫生规范(GMP)的要求;
(4)了解受审核方对认证标准要求的理解,评审受审核方的 HACCP 体系文件和食品安全方针的适宜性。重点评审受审核方体系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特别关注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确定及其支持性证据;
(5)结合认证依据标准充分了解受审核方的 HACCP 体系和现场运作, 以及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确认 HACCP 体系是否已有效运行超过 3 个月,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6)审核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受审核组织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详细安排。
5.1.2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通常不得超过 6 个月。如果超出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第一阶段的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
5.2 第二阶段审核
5.2.1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 HACCP 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审核组通过现场审核 HACCP 体系覆盖产品种类的生产活动,评价受审核方的 HACCP 体系的实施情况,产品/服务实施现场至少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服务小类。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第二阶段审核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受审核组织 HACCP 体系与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符合情况及其证据;
(2)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要求方面的绩效,包括与我国和进口国(地区)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的符合性(适用时);
(3)HACCP 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包括 HACCP 计划、前提计划及防护计划的实施,对产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
(4)重要原辅料及与食品接触材料的食品安全危害识别的充分性和控制的有效性;
(5)HACCP 体系范围内对应产品的良好生产/卫生规范要求的符合性;
(6)生产过程中对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的有效性;
(7)产品可追溯性体系的建立及不合格产品的控制(包括召回);
(8)食品安全验证活动安排的有效性及食品安全状况;
(9)受审核方对投诉的处理;
(10)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实施情况;
(11)管理职责的履行、食品安全方针的贯彻、目标的达成。
5.2.2 当受审核方 HACCP 体系覆盖多个场所时,每一生产场所均应接受现场审核。
5.2.3 当受审核方存在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审核组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在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 HACCP 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可视情况不实施现场审核。
5.3 现场审核的实施
5.3.1 审核组在现场审核前,通过审查受审核组织的管理体系的文件、与受审核组织沟通,了解受审核组织的有关信息,制定审核计划,确认审核安排,说明首末次会议议程。
5.3.2 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中日程安排实施审核,在审核现场与受审核组织的管理层召开正式的首次会议,告知双方的职责和义务,介绍审核安排并解释审核活动和方式。
5.3.3 在审核现场活动中,通过与过程和活动的岗位人员面谈、查阅文件化信息、观

察产品和服务形成过程、活动等适当方法,抽样收集并验证有关的信息,形成审核证据,确定审核发现。在末次会议前,审核组对照审核目的和审核准则,审查审核发现和审核中获得的适用信息,就审核结论和必要的后续跟踪活动达成一致。
5.3.4 审核组及时与受审核方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
(1)通报审核进程;
(2)确认审核发现中的不符合事实;
(3)解决与审核证据或审核发现分歧意见;
(4)当审核发现表明不能达到审核目的时,应说明理由,商定后续措施;
(5)在末次会议前,审核组长与受审核组织管理层沟通现场审核的信息,确认审核结论,并商定后续措施的安排。
5.3.5 在现场审核结束前,审核组与受审核组织的管理层召开正式的末次会议,提出审核发现(包括不符合)和审核结论(包括关于认证的推荐性意见),并就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回应的时间表达成一致。
5.3.6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受审核组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由审核组和 GFS 审查受审核组织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受审核组织对不符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5.4 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 计划和前提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的安全状况等情况,适用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应采取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GFS根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抽样检验活动,确定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检验费用由受审核方承担。
5.5 审核报告
5.5.1 审核组长编制审核报告并提交 GFS。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提出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验证结果、审核结论(包括关于认证的推荐性意见)。
5.5.2 GFS 享有对审核报告的所有权。经 GFS 批准后,向受审核组织提供审核报告。受审核组织请妥善保管审核报告、不符合报告及其纠正材料等相应材料。GFS如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审核报告时,应获得受审核组织同意。

5.6 审核组如果需要改变审核目的和范围或终止审核时,应经 GFS 评审和批准后实施。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受审核组织。
5.7 认证决定
5.7.1 GFS 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实施证据等信息进行审查,确定认证要求满足程度和认证范围,接受和验证了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5.7.2 在对审核组提供的信息有效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它来源获得的补充信息,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和企业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
5.7.3 GFS 认为申请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授予认证资格条件,做出同意授予认证的决定。经 GFS 主任批准后, 向申请组织颁发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件,并要求获证组织按 GFS 要求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向 GFS 通报相关信息。
5.7.4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GFS 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6 认证证书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认证证书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2)HACCP 体系认证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具体产品和/或服务种类、对应的行业类别和子行业类别等信息)。若认证的 HACCP 体系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3)HACCP 体系符合认证依据标准的表述 。
(4)证书编号。
(5)GFS 名称和标志、地址。
(6)证书签发人、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
(8)证书查询方式。
7 跟踪监督
7.1 跟踪监督的方式
GFS 依法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监督,包括监督审核、跟踪调查等。跟踪监督活动

还可以包括:
(1)获证组织信息通报制度;
(2)GFS 就认证的有关方面询问获证客户;
(3)审查获证客户对其运作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
(4)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化信息(纸质或电子介质);
(5)其他监视获证客户绩效的方法(如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质量信息公报、关注获证组织相关方及媒体的信息等)。
7.2 监督审核
7.2.1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季节性产品应在生产季节进行监督。认证周期内每年的监督审核时,产品/服务实现现场至少应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服务类别。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跟踪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跟踪监督审核必须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每次监督审核的内容包括:
(1)是否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2)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3)组织的良好生产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保持和变化情况及其有效性;
(4)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5)持续的运作控制,特别是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的实施;
(6)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7)投诉的处理;
(8)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措施;
(9)HACCP 体系覆盖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持续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10)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11)产品安全性情况,必要时,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12)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13)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7.2.2 监督审核的频次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须接受监督审核。第一次监督审核的时间为自初次认证决定日期(认证证书的发证日期)起 12 个月内。第二次及以后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为自上次监督审核日期起 12 个月;即正常情况,每年须接受一次监督审核。
若发生下述情况则需增加监督频次。必要时,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1)获证组织对 HACCP 体系进行了重大变更;
(2)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发生了组织机构、场所/设施、产品和服务变更等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
(3)获证组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相关方提出对 HACCP 体系运行效果的投诉未回应时;
(4)对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进行追踪;
(5)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7.2.3 监督审核结果评价
GFS 依据监督审核结果,对获证组织作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获证组织。
7.3 跟踪调查
7.3.1 跟踪调查方式
GFS 采用不通知现场审核、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调查问卷、宣传材料审查等方式对获证组织 HACCP 体系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实施跟踪调查。每年跟踪调查组织的比例应不少于获证组织总数的 5%。
7.3.2 跟踪调查实施及结果处理
GFS 制定跟踪调查活动程序、实施要求及跟踪调查结果处理办法。当跟踪调查结果表明获证组织已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GFS 将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的 HACCP 认证证书。
7.3.3 不通知审核
7.3.3.1 GFS 将在初次认证审核后,每三年策划实施一次不通知审核。不通知审核将结合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进行,并在审核报告中注明审核类型为不通知审核。
7.3.3.2 GFS 将提前与获证组织确定无法实施不通知审核的时间段, 以避免审核时获证组织因季节性生产、维修等原因没有生产现场的情形。
7.3.3.3 不通知审核将在审核前 48 小时内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组织无正

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7.3.3.4 如因安全或签证问题不能按计划实施不通知审核时,GFS 将进行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记录。
8 再认证
8.1 再认证目的是验证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管理体系全面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再认证审核时,产品/服务实现现场至少应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服务类别。
8.2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 4 个月,需要延续认证有效期的获证组织必须向GFS 提出再认证申请,GFS 按照第 4 条规定要求实施再认证申请评审。
8.3 获证组织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再认证审核按照第 5 条规定的初次认证审核程序要求实施。
8.4 当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或运作环境(如区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增加第一阶段审核。
8.5 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目的,再认证审核包括针对下列方面的现场审核:
(1)结合内部和外部变更来看的整个 HACCP 体系的有效性, 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2)经证实的对保持和改进 HACCP 体系有效性, 以提高整体绩效的承诺;
(3)HACCP 体系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管理体系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8.6 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获证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GFS 应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8.7 GFS 将按本方案 5.7 条款要求做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GFS 将向其换发新认证证书。
8.7.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日期前,GFS 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且认为符合认证注册授予条件,做出同意再认证的决定,换发认证证书,则新认证证书发证日期为再认证决定日期,有效期 3 年。如果申请再认证组织提出要求,新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可与前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距 3 年。对在 GFS 初次认证以来未中断过的再认证证书,可注明 GFS 初次认证证书的发证日期。
8.7.2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不能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的,GFS 做出不能延续认证的决定。同时告知获证组织

并解释后果。
8.7.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后 6 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符合认证注册授予条件,GFS 做出同意维持再认证的决定。重新颁发认证证书的发证日期为维持再认证决定日期,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应基于原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即重新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足 3 年。
8.7.4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后 6 个月内,不能完成再认证审核并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GFS 做出拒绝再认证的决定。如果原获证组织考虑获得认证资格,需要按照初次认证的程序再次提出认证申请。
9 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9.1 扩大认证范围
9.1.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需要扩大认证范围的获证组织应向 GFS 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材料。需要时,获证组织与 GFS 补充签订认证合同/协议。
9.1.2 GFS 针对获证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予以扩大的决定所需的审核活动,并对生产现场实施审核,该审核可与监督审核同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必要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9.1.3 经 GFS 实施相关审核、审定,决定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认证证书的证书号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9.2 缩小认证范围
9.2.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需要缩小认证范围的获证组织应向 GFS 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 GFS 审核组提出缩小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GFS 的审定意见和日常监督结果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经认证双方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需要时,获证组织与 GFS 补充签订认证合同/协议。
9.2.2 经 GFS 审定,决定获证组织缩小认证范围后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满足缩小认证范围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证书号和终止日期保持不变。
10 变更认证证书
10.1 当认证证书所覆盖的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产品/服务/经营范围、场所/设

施、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等内容发生变化,获证组织应按照 GFS 的相关要求,提出认证证书变更申请。
10.2 对获证组织名称、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认证证书变更申请,经申请评审确认,必要时,由审核组现场审核并确认。当证实组织名称、地址信息变更符合认证授予条件,GFS 做出同意变更认证证书的决定。
10.3 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服务/经营范围、场所/设施、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发生变更的认证证书变更申请,通过申请评审安排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并确认,变更的产品/服务/经营范围、场所/设施、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符合认证授予条件,GFS 做出同意变更认证证书的决定。
10.4 通过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发现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服务/经营范围、场所/设施、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发生变化, 由审核组在现场审核中确认并报 GFS 进行评审和审查,变更的产品/服务/经营范围、场所/设施能够符合认证授予条件,GFS 做出同意变更认证证书的决定。
10.5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因证书所覆盖的获证组织名称、产品/服务/经营范围、场所/设施、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等内容变更而换发认证证书,其证书号和认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换证日期以换发认证证书批准日期为准。并注明原证书发证日期。
10.6 当认证证书所覆盖的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产品/服务/经营范围、场所/设施、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等内容发生涉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GFS 按照第 9 条实施。
11 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
11.1 暂停认证证书
11.1.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通过证后监督、审核、审定、体系评价结果和相关方投诉信息,获证组织发生不能保持认证的情况,GFS 提出对获证组织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必要时,GFS 与获证组织沟通以核实证据。
11.1.2 经 GFS 审定,确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满足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暂停期限为六个月。并向获证组织颁发《暂停使用认

证证书的通知》并在 GFS 网站上公布。
11.1.3 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要按照 GFS 的要求,从暂停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以及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多数情况下,暂停将不超过6 个月),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的 HACCP 认证暂时无效。
11.2 恢复认证证书
11.2.1 当暂停的获证组织在要求的时间内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解决了造成暂停的问题,经确认符合GFS相关规定,报GFS主任批准后恢复认证证书使用,并保留相应证据。
11.2.2 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经 GFS 确认获证组织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做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颁发《恢复使用认证证书通知》并在 GFS 的网站上公告。
11.2.3 恢复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要按照 GFS 的要求,从恢复决定之日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以及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11.3 撤销认证证书
11.3.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通过证后监督、审核和相关方投诉信息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施、或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已不再满足认证的要求,GFS 提出对获证组织撤销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必要时,GFS 与获证组织沟通,核实证据。
11.3.2 经 GFS 审定,确定获证组织满足撤销认证的条件, 同意批准撤销认证资格。并向获证组织发放《撤销使用认证证书的通知》并在 GFS 网站上公布。
11.3.3 被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要按照 GFS 的要求,交回认证证书,并立即停止使用被撤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以及任何其他对被撤销认证资格的引用。
12 认证公告
GFS 对授予认证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及地理位置, 以及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的信息,在 GFS 官方网站(www.gfs-global.cn)上公布。
认证证书相关信息还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 以便于社会监督。
13 其他要求
13.1 实施本方案的费用按照 GFS 公开文件《公司获取财务支持方式的声明及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13.2 在本方案实施中,相关方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按照 GFS 公开文件《GFS对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办法》执行。
13.3 在本方案实施中,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或者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按照 GFS 公开文件《认证GFS对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及注销认证条件的规定》执行。
13.4 获证组织按照 GFS 公开文件《认证/认可标识(牌)使用及认证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和认可标识。
13.5 按照 GFS 公开文件《获证组织信息通报制度》的要求,获证组织及时将可能影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通知 GFS。
14 附则
本认证方案由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GFS)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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