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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格夫认证

Qingdao GFS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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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C认证_fssc22000认证

BRC认证 fssc22000认证

17.认证批准、变更、警告、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控制程序

时间:2026-06-24 13:21: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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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保证客观、公正、一致性地进行产品认证,减少产品认证带来的风险,科学、合理地规定批准、变更、警告(仅适用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认证的条件,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GFS产品认证的批准、变更、警告、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管理。

3  职责

3.1  审核技术部负责对申请人或获证方的关于“批准、变更、警告、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认证条件”的卷宗进行审阅并提出审阅/审查意见,并经认证决定人员签字确认,报技术委员会审定,公司总经理批准。

3.2  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批准、变更、警告、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的认证条件;

3.3  公司总经理负责批准关于“批准、变更、警告、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的认证注册资格”;

3.4  审核技术部根据公司总经理批准的认证决定结果,向获证方发放产品证书和认证标志及批准、变更、警告、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认证的通知;

4  批准、变更、警告、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认证的条件

4.1批准认证的条件

★认证委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1)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具体如下:

4.1.1 认证委托人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1.2  认证委托人的产地环境状况或加工厂及其环境、标识与销售、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

4.1.3  产品现场抽样检测结果满足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规范或补充技术条件。

4.1.4  产地(基地)现场检查结果符合或基本符合检查所依据的标准且在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实施有效。[既是: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准要求;或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准要求,GFS提出整改要求后,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满足认证要求的且经GFS验证通过)。

4.1.5  检测和(或)检查活动符合程序规定。如抽样、封样符合规定,执行检测和(或)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且能保持公正性、与受检查方无利益冲突,能按程序要求实施检测和(或)检查。

4.1.6  GFS委派的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且做到了保持公正,与认证委托人不存在利益冲突,能按GFS规定的有关程序要求实施认证评价;

4.1.7  批准认证决定是在认证委托人向GFS提出产品认证申请后,提交的“认证申请汇总”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实施了现场检查,并经GFS审核技术部组织对认证委托人进行“认证评价卷宗”进行审查评定后,交技术委员会对认证材料进行审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做出的。

4.1.8  认证委托人已与GFS签署产品《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的约定缴纳了认证费用;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1)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 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 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5) 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

6)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7)五年内因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或一年内因其他问题被撤销认证证书的;

8)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9)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0)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一)有机产品认证

4.2认证证书的变更

4.2.1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1)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

2) 有机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3)有机产品转换期满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4.2.2 缩小认证

4.2.2.1 缩小产品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生产场所、生产区域、生产过程或加工生产线等不再持续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的相关要求;

2)获证组织不再生产或加工已获认证的某个有机产品。

4.2.2.2 缩小认证的实施

1) 获证组织提出缩小认证申请或GFS获得的相关信息表明其部分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的要求,由市场部组织对其重新进行评价,评价按《有机产品认证评价控制程序》和《认证决定控制程序》执行。获证组织缩小认证范围的产品评价活动一般可以与再认证检查同时进行;

2)经GFS对获证组织重新评价后,确认获证组织缩小认证范围的产品不会对仍保持有机认证的其他产品产生影响。向获证组织重新换发认证证书,并对缩小认证范围的产品原先批准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监督销毁或收回。

4.2.3有机产品转换证书到期变更

1)对于多年生作物、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有机产品转换认证证书转换期满,获证组织提交变更申请书和原转换证书,通过审查原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无严重不符合,审查原产品检测报告符合GB/T 19630要求,换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2)对于一年生作物,有机产品转换认证证书转换期满,获证组织提交变更申请书,在转换期后播种产品生长到高风险或可取样阶段实施现场检查后,根据《有机产品认证评价控制程序》和《认证决定控制程序》换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4.3 认证证书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将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1)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2)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3)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3.1 暂停认证证书的条件

1) 对获证组织的投诉、再认证检查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查结果表明获证方生产的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并根据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制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在30日内不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的但严重程序尚不构成撤销认证证书资格的;

2) 获证方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获证组织/个人的变更、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以及供方(或认证委托人)的所有权、组织结构、管理者、发生变更(相关时),且这些变化影响到有机产品认证资格,或有其他信息表明产品可能不再符合认证制度要求的情况时,经GFS确认需要暂停获证方的认证证书的;

3) 特殊行业,在特定时期国家有要求予以暂停的;

4) 认证要求变更,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更改的;

5) 违反与GFS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包括未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证费用,且指出后未予以纠正);

6)获证组织未按GFS规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或获证组织提出暂停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或其他需要获证方暂停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

7) 违反国家有机产品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危害或发生食品安全的严重事故;或发生了其它严重的违规行为。

4.3.2 暂停认证的实施

1) GFS通过投诉、再认证检查、或通过其他信息了解到获证方具备暂停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条件时,GFS技术委员会应对这些条件进行评定。如确实已达到暂停认证的条件时,技术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及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暂停认证时,审核技术部责成卷宗复核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获证组织,同时说明暂停的原因、暂停的时间及获证方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恢复认证的条件和要求;对于暂停认证资格的,于暂停通知生效之日起,在GFS网站予以公示;

2)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不得做出任何涉及其获得GFS认证资格内容的误导性声明,并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被暂停认证的产品也不得投放市场。对已认证但有潜在缺陷的产品应采取纠正措施,可行时包括召回产品;

3) 必要时,GFS将召回暂停组织的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4) 获证组织接到GFS的暂停认证的通知后,应积极采取纠正措施,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有机产品认证的要求并及时向GFS审核技术部提出撤销暂停认证的书面申请;

5) GFS对被暂停组织的整改情况将进行跟踪,在接到暂停认证组织的“撤销暂停认证的申请”后,审核技术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再评价。若再评价时确认该组织在GFS规定的期限内已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重新满足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时,审核技术部向技术委员会提请撤销暂停认证的决定,恢复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相反,如果被暂停认证的组织在暂停认证后未积极采取纠正措施,暂停3个月后仍达不到认证要求的,GFS将对该组织执行撤销认证的决定;

6) 如果获证方获得认证的产品不止一个,且出现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也是其中的一个或部分产品,则GFS可对获证组织做出部分产品暂停认证的决定,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仍保持认证。

对于部分产品被暂停认证的获证组织,如果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未能满足认证要求,GFS将撤销仍达不到认证要求的部分产品。

4.4  认证证书的恢复

4.4.1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

4.4.2被暂停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认证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4.4.3 GFS对被暂停组织的整改情况将进行跟踪,在接到暂停认证组织的要求“撤销暂停认证的申请”后,审核技术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现场再评价。若再评价时确认该组织在GFS规定的期限内已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重新满足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时,审核技术部将向GFS技术委员会提请“撤销暂停认证的决定”,恢复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相反,如果被暂停认证的组织在暂停认证后未积极采取纠正措施,暂停3个月后仍达不到认证要求的,GFS将对该组织执行撤销认证的决定;

4.4.4被暂停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认证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4.4.4.1认证委托人向客户服务部提出恢复认证的书面申请;

4.4.4.2审核技术部对认证委托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受理恢复认证申请;

4.4.4.3当认证委托人恢复认证的申请受理后,开始由审核技术部对获证组织的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评价,评价活动可以与再认证检查同时进行【适用时】,也可以单独进行。如单独进行,现场检查评价过程按《有机产品认证评价控制程序》和《认证决定控制程序》进行评价。

4.4.4.4 审核技术部组织现场检查并确认结果,恢复认证产品的检测和检查结果符合规定的要求后,报技术委员会审定,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恢复认证资格。

4.5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将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4.5.1  撤消认证证书的条件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GFS将撤销认证资格,并要求收回认证证书。被撤销认证资格的组织,至少一年后方可重新向GFS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1)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文件,要求撤销的;

2)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残留的;

3)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5) 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6)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7) 获证组织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8) 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9)获证组织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10)严重违反国家有机产品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危害或产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1)获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获证组织/个人变更、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以及获证产品等更改,且这些变化影响到有机产品的认证资格;

12) 暂停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或再认证检查、国家/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时发现证书持有者存在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组织又未按照GFS规定的期限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13) 出现了GFS与获证方间协议中特别规定的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情况;

14) 证书持有者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15) 获证方因解散、破产、倒闭、经营不善、转向普通生产方式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继续保持其注册认证资格的;

16)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认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方不准备或不能确保符合已变更的认证要求的;

17)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它重大的违规行为或严重欺诈行为;

18) 证书即将到期,获证组织不主动申请注销也不配合现场检查的。

4.5.2 撤销认证的实施

4.5.2.1 当GFS通过监督检查或其他渠道了解到获证组织具备撤销认证证书的条件时,GFS技术委员会对这些条件进行评定,并以书面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在充分评估认证风险和可靠性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撤销其认证证书;

4.5.2.2 当公司总经理做出撤销认证的决定后,审核技术部及时将撤销认证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获证组织对于撤销认证资格的,于撤销通知生效之日起,在GFS网站予以公示;

4.5.3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到期,获证组织未提出换证申请或未接受GFS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原证书将自动失效,审核技术部应向获证方收回并销毁证书。

4.5.4审核技术部确认证书失效的信息后,在获证组织数据库中对该获证方标示失效标识”,并从获证组织名录中删除,予以撤消。

4.6  认证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4.6.1 获证组织在以下条件下可以提出注销证书:

1)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获证方不能满足新的要求;

2)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在获证组织未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已认证的产品仍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该组织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书面申请(获证方提出申请注销);

3)获证有机产品不再生产;

4)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5)其他需注销的情况。

4.6.2 注销认证证书的实施同4.5.2撤消认证证书的实施。

(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4.2 对证书持有人认证变更的控制

4.2.1明确建立证书持有人有关变更信息沟通与控制程序,规定对认证业务范围和(或)产品认证的相关更改(如:品种或类别,产地/基地情况等)需要实施的控制,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变更监督活动;

⑴ 建立与证书持有人的运作和业务范围信息沟通渠道,以便及时对证书持有人的更改实施适宜的控制。

⑵ 与认证委托人签署合同,明确要求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并及时向公司通报以下信息:

a.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b.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

c.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d.产品认证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状况或过程变更的信息;

e.认证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f.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g.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h.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i.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j.其他重要信息。

4.2.2 认证委托人在发生4.2.1.1(2)a-j的变更情况时,应填写产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公司审核技术部,审核技术部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同意变更或需通过检查或检验再确认。

4.2.3 由GFS决定对其变更是否需要再次现场检查或其他进一步检验和调查;若需要,GFS将明确要求证书持有人在未取得GFS书面正式批准之前不得放行因变更而受影响的认证产品。

4.2.2扩大认证的实施

4.2.2.1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应在其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2)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应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检查抽样和相应程序规定要求的。

4.2.2.2扩大认证范围的实施

如果证书持有人欲扩大其认证覆盖的产品范围或基地规模,需重新填写产品《认证申请书》,并按照材料清单要求提交其他文件,公司按照正常的产品认证程序进行实施文件评审、现场检查和认证决定等:

注:当证书持有人的法人实体发生变化(如农场所有人、单位性质改变等)时,不得将认证证书从一个法人实体转让到另一法人实体。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新的法人实体实施初次检查。

4.2.3 缩小认证的实施

4.2.3.1 缩小产品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生产场所、生产区域、生产等不再持续符合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相关要求;

2) 获证组织不再生产已获认证的某个产品。

4.2.3.2 缩小认证的实施

4.2.3.2.1 获证组织提出缩小认证申请或GFS获得的相关信息表明其部分产品不能持续符合产品认证的要求,由审核技术部组织对其重新进行评价,评价按《评价控制程序》执行。获证组织缩小认证范围的产品评价活动一般可以与再认证检查同时进行;

4.2.3.2.2 经GFS对获证组织重新评价后,确认获证组织缩小认证范围的产品不会对仍保持产品认证的其他产品产生影响。向获证组织重新换发认证证书,并对缩小认证范围的产品原先批准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监督销毁或收回。

4.3 警告

    发生以下情况,认证机构可以对认证委托人实施警告:

   1)认证机构发现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存在不符合时,可以进行警告。

   2)初次现场检查期间对认证委托人提出警告的,应在检查后的3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应重新对认证委托人进行现场检查。

   3)再认证或不通知现场检查期间发现不符合的,证书持有人应在28日内进行整改。检查员应依据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的影响程度,评价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并确定不超过28天的具体整改期限。

   4)认证机构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首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警告处理。

4.4 认证证书的暂停

暂停分为自我声明的暂停和认证机构实施的暂停。暂停适用于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但对于同一产品不能被部分暂停,只能被全部暂停。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认证机构应依据证书持有人整改结果,确认是否解除暂停。

1)自我声明的暂停

a)证书持有人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和(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证书持有人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认证机构处罚期内的证书持有人不适用)。

b)该暂停不能延迟再认证日期,认证机构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将证书持有人的认证状态改为“自我声明的暂停”。

c)整改期限由发出声明的证书持有人确定,报认证机构批准,并在认证机构解除暂停前关闭。

2)GFS实施的暂停

a) GFS可以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和解除暂停。

b) GFS发出警告后,如果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有效整改,应发出暂停通知。

c)再认证或不通知检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存在严重威胁时, GFS应立即对证书持有人实施暂停。

e) GFS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第二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暂停处理。

f)整改期限由GFS确定。

4.5 撤销

    以下情况GFS可对证书持有人做出撤销的处罚:

a)有证据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存在欺诈和诚信问题;

b)获证产品药物残留限量不符合我国和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

c)暂停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未能按期整改;

d)证书持有人存在合同方面的不符合。

证书撤销后,合同自动解除,禁止证书持有人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自证书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再次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4.6  认证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获证方不能满足新的要求;

2)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在获证组织未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已认证的产品仍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该组织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书面申请(获证方提出申请注销);

3) 获证认证产品不再生产;

4)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5) 其他需注销的情况。

4.7  认证证书的恢复

4.7.1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

4.7.2被暂停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认证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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