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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格夫认证

Qingdao GFS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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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C认证_fssc22000认证

BRC认证 fssc22000认证

2025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换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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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委托人:

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在此向贵司表达诚挚的感谢,衷心感激贵司长期以来给予我们的坚定支持与充分信任。近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NCA")积极推进管理体系相关工作,陆续制修订并发布了质量管理体系(QMS)、环境管理体系(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的认证规则及释义。与此同时,CNCA还发布了《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切实提升认证有效性的通知》(国认监发[2025]9号),该通知对认证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确保贵司业务顺畅运行,避免因不了解新规而影响证书有效性,现将与贵司密切相关的核心变化及关键条款汇总如下,敬请高度重视。

一、认证申请必备条件(规则5.1.2)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原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满足一年(适用时);

5.原相应的管理体系原发证机构被认监委撤销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QMS适用);

9.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EMS适用);

10.当前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拟认证的OHSMS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M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OHSMS适用)。

二、申请认证时需提供的材料(规则5.1.3,5.6.2.4)

贵组织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准确、完整地填写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的《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并确保所提交的信息及文件资料真实、有效且齐全。若在第一阶段审核过程中,发现贵组织提交的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形,依据相关规定,认证活动将被终止。

三、认证合同的签署及认证费用支付(规则5.3)

1.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2.贵组织应严格按照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并由贵组织直接向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支付认证费用。(贵组织的上级单位(如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或下级单位向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四、审核安排要求(规则5.4,5.6-5.12)

1.审核现场应按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对贵组织审核方案策划要求覆盖相应产品/服务、班次、多场所现场。(5.4.1、5.4.3)

2.贵组织应提前确认审核计划,确保审核现场处于生产/服务正常运行状态。(5.4.5.2、5.4.5.3)

3.审核时间按人日计算,1人日为8小时,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5.4.2.1)

4.初次审核:包括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5.6.1)

5.监督审核: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除再认证的年份外,监督审核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一次。(5.4.1.4及释义)

6.再认证审核:再认证现场审核必须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如有严重不符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验证也应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否则将不能授予再认证注册资格,只能通过重新进行初次认证审核获得认证证书。(5.8.2、5.10.3/4)

如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原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原证书终止日期再加3年。(6.2.3)

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最迟应在认证证书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12)

7.特殊审核: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或组织认证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QMS适用)、突发环境事件(EMS适用)、安全事故(OHSMS适用),自通报起30日内,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将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5.9.2,5.9.3)

五、审核过程的配合及实施(规则5.5,5.10)

1.首末次会议:贵组织最高管理者、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按审核计划时间参加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需提前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参会,并向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授权文件(包含缺席理由)。(5.5.3)

OHSMS审核首末次会议参会人员还应包含负有OHSM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OHSMS员工代表。(5.5.4)

2.面对面访谈:贵组织最高管理者应现场接受审核组面对面访谈,对组织制定的方针、目标,以及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将保留图片或音像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将不予通过认证。(5.5.4/5)

OHSMS审核时,贵组织OHSMS特定职责人员应接受审核组面谈,包括负有OHSM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OHSMS的员工代表、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管理人员、员工,适用时还包括在贵组织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5.5.4)

3.导致审核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将导致审核的终止:(1)贵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2)贵组织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3)贵组织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4)OHSMS审核前一年内贵组织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OHSMS审核实施中贵组织发生人员死亡事故(OHSMS适用);(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5.5.5/6)

4.不符合项及其验证:贵组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并通过审核组长验证,如未完成,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不作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5.10.4/5)

在审核中发现贵组织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整改合格等),属于QMS运行存在缺陷,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将开具不符合(QMS适用)。(5.10.1)

在审核中发现贵组织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或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属于EMS运行存在缺陷,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将开具不符合(EMS适用)。(5.10.1)

在审核中发现贵组织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OHSMS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适用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认证委托人消防合格的任意一项证明文件,如: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应能提供检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严重类为半年)以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等),属于OHSMS运行存在缺陷,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将开具不符合(OHSMS适用)。(5.10.1)

六、获证后的保持及认证证书编号规则(规则6.1,7.2-7.4,10.5,附录C)

1.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贵组织应在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相应管理体系,关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导致认证证书暂停(如未按期实施监督审核、不满足法规要求、资质许可文件过期失效等,详见规则7.2)、撤销(如暂停期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详见规则7.3)的具体情形。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将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撤销决定,请贵组织务必关注自身状况,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2.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贵组织应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应管理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含HACCP、FSMS)。获证组织不得利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相应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撤销或注销后,应将认证证书返回至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6.1)

3.信息及时通报:贵组织应按认证合同要求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重大变化;相关资质变更或失效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QMS适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EMS适用);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OHSMS适用)。

4.认证记录的保持:贵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留存的认证记录应为纸质原件或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10.5)

5.认证证书编号由认证机构代码、发证年份号、相应管理体系简写、顺序号、认证周期、认可机构代码和子证书号构成。

6.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结合年度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按照新版规则对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实施换版审核,经审核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的,换发新版认证证书,新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备注:本告知函适用于所有在本机构开展相应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后续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相关组织仍需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所提出的要求。认证规则是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必须遵守的法规文件,新规的实施对获证组织的证书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保障贵司在生产经营、招标投标及相关商业活动中管理体系证书的持续有效,现就以下事项作出提示:

1.请贵司高度重视处于暂停状态的证书,务必及时完成相关证书的恢复手续;

2.建议立即核查所持证书的有效性状态,确保符合认证使用要求;

3.请尽快联系我机构相关负责人,获取具体恢复流程指引并提交申请材料。

如对各管理体系规则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解读,请联系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市场部。

总部联系电话:

总部邮箱: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此致!

敬礼!

规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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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称

附件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件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件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释义附件编号

释义附件名称

释义附件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释义附件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释义附件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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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 3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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