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格夫认证有限公司

青岛格夫认证

Qingdao GFS Certification

联系电话:0532-67739388 / 19853205848
400-8081-924 / 15006421779
联系电话:0532-67739388/19853205848/
400-8081-924/15006421779

BRC认证_fssc22000认证

BRC认证 fssc22000认证

4. GFS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

时间:2024-06-03 14:14:38来源:
标签:

文件修改记录

序号

修订说明

修订条款

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版本

批准


1 适用范围

本文用于规范 GFS 开展一般自愿性产品认证活动,适用于一般自愿性产品的初次认证、监督和复评。

本特别规则是一般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用要求,与 GFS 各专用特别规则共同使用。

2 职责

2.1 市场部 负责认证申请的处理、信息的提供、报价、客户满意度调查及其它必要的协调工作;

2.2 审核技术部 负责合同评审,产品认证方案策划,检查小组委派、检查行程的安排;负责合同评审的确认、评价计划的确认、认证决定的协调、证书的制作、发放和管理。

2.3 检查组长 负责检查过程的执行;

2.4 质量部部 负责对参与管理和实施产品认证人员进行专业能力评定、专业能力发展策划

见证的安排)及必要的评价作业指导书的制定;负责产品认证文件的更新及产品认证过程的监督;

3 认证流程

认证申请→合同评审→检查组组成→现场检查的准备→认证检查→复核与认证决定→监督检查→复评

4 认证依据

产品认证依据如下: 1)国家标准;

2) 行业标准;

3) 对于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适用于认证的, GFS 将以根据认证需要自行制定,并在国家认监委备案的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 对于每种产品的具体认证依据,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5 认证模式

依据对产品的质量或安全要求,可采取以下认证模式: 1)产品检验

a. 型式试验

——评估受审核方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该模式一般不采用

——由 GFS 根据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抽样、送检

b. 工厂抽样检验 c.市场抽样检验 d.设备个体验证

2) 工厂检查或以上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组合。

3) 获证后的监督模式,为以上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组合。

每个产品认证项目的认证模式,以《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中明确的模式为准。

6 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拟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划分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独立区分:

l 产品制造厂不同(包括同一法人名下不同地点的分厂);

l 设计原理不同;

l 制造工艺不同;

l 结构形式不同;

l 主体材料不同;

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对产品的分类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单元划分。具体产品的申请单元划分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中体现。

7 认证程序

7.1 产品认证申请的评审、检查方案的制定、报价、信息提供及确认

7.1.1 申请认证组织应按 GFS 要求,提供以下文件:


(一)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企业的基本信息

l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等

l 注册商标(如有,提供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l 组织简介(包括申请产品情况、生产地、历史沿革、员工的情况、设备设施、测量设备的状况等);申请人为多场址时,应请填写《D 多现场 D 多场信息征询表》。

l 拟认证产品的实物图片及简要介绍

l 用于质量保证的体系文件清单

l 其它相关文件

(三)产品认证需提交的技术资料

l 产品设计性能及组件技术参数说明清单

l 主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

l 产品(使用)说明书和铭牌

l 同一申请单元中各规格/型号产品差异说明

l 其他如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产品性能检验合格的证实性材料等

7.1.1 申请的受理

市场人员收到认证申请要求时,应在当天或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将《认证申请表》及公开文件以适当的方式提供给申请方,同时要求客户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提交认证范围内的产品的生产相关信息;

市场部在收到申请的当天或最迟不超过第二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产品认证收费标准》进行报价;市场部收到报价确认后,将《产品认证合同》原件一式两份以适当的方式提供给申请方。

市场部收到报价确认后,应于当天或最迟不超过第二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认证申请表》转交审核技术部。

7.1.2 拒绝申请和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GFS 可以拒绝或中止受理申请:


l 申请方未提出相应申请和/或签定认证协议,或申请方不具备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资格,不能履行并接受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的;

l 根据应遵守的法规、准则、协议,GFS 不能受理某项申请;

l 有证据证明申请方或工厂在向本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信息时或在接受认证和检验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l 由于申请方方面的原因,无法获得受理申请所需要的资料或证据;

l 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所规定的或GFS 视具体情况所确定的或GFS 与申请方或协议方达成的要求,条件尚未满足。

7.2 合同评审

7.2.1 认证审核技术部合同评审人员进行合同评审,必要时,项目经理应协助合同评审人员完成合同评审。评审人员在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后确定评价所需人天及认证专业范围。任何人天减少或增加的理由均应给予记录。

7.2.2 项目管理人员应识别产品认证方案开发、实施、管理和改进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资源。产品认证方案策划:由项目管理人员负责,以清晰地识别这些认证活动。这些认证活动用以证实客户的产品满足依据所选标准或其他规范文件的认证的要求。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方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适用的认证产品范围及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性文件;

2) 适用的产品认证模式;

3) 认证单元划分;

4) 认证申请受理;

5) 初次检测和/或检查要求,例如: a)检测和/或检查项目;

b)抽样方案(适用时可包括:抽样场所、抽样基数、样品数量、送样要求、封样要求等); c)产品的初次检测,包括当利用供方检测设施时,对供方检测设施的控制要求;

d)检测结果的评价; e)工厂的初次检查;

f)工厂工作人员能力的评价及工厂使用的测量和检测设备的评价;

7.2.3 范围和准则包括任何更改。应由审核技术部在市场部的协助下与申请认证客户商讨后确定。


7.3 检查

7.3.1 产品检验

7.3.1.1 型式试验

1) 型式试验一般不作为单独的认证模式实施,可以和 5 中所述的其他认证基本模式结合使用,从而构成适用于不同产品及要求的、灵活多样的认证模式。

2) 需要抽样时,取样方法、抽样原则、抽样数量应满足相关产品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应 GFS 产品认证检查员在场对抽样的重要步骤和标识标记等进行监督。

3) 当有需要通过对比验证测试机构和工厂分别就相同项目进行试验的结果,以评价工厂在其现有条件下进行有关测试的可靠性时,送测试机构的试样与在工厂用的试样应取自同一样本或在同一条件下制成。

4) GFS 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供试验用的典型产品和/或试样进行取样并封存后,方可由申请方送交 GFS 指定或签约的检测机构,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检测机构在收到样品后,按照GFS的要求进行试验。

5) 试验过程由检测机构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出具检验报告。样品检验的结果按相应的的判定标准执行。

6) 样品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进行适当方式处置,若未对样品提出任何处置要求,样品按 GFS与申请客户的约定进行处理。

7.3.1.2 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可分为工厂抽样检验和市场抽样检验。

GFS 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等实施产品抽样检验。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 上或者认证申请方或工厂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认证申请方或工厂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产品认证项目管理人员,依据实施规则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抽样检查的

结果作为产品认证评价依据之一。

7.3.1.3 产品检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试验项目试验结果全部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时,方可认为产品结果

合格。若有个别试验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试验,重新试验时再


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

7.3.2 初始工厂检查

7.3.2.1 初次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7.3.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GFS 派出检查员对生产工厂按照相关质量保证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1)审核技术部根据检查员资源的分配情况指定检查组长,并下达《检查任务书》。

2) 审核技术部根据认证申请在《检查任务书》中明确检查目的、范围和准则。

3) 决定检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检查目标、范围、准则和估计的检查时间;

b.实现评价目标所需的检查组整体能力;

c.认证要求(包括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 d.语言和文化。

4) 审核技术部《任务书》后,检查组长编制检查通知发送给客,征求客户的意见,以避免利益冲突。如果客户反对检查组或检查组成员,声明有利益冲突,应立即调整检查组成员。

5) 现场检查活动开始前,检查计划应当经检查委托方评审和接受,并提交受检查方。受检查方的任何异议应在检查组长、受检查方和检查委托方之间予以解决。任何经修改的检查计划应在继续检查前征得各方的同意。

7.3.2.3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 100 人以

下的加工场所为 1-4 个人日,100 人及以上的加工场所 3-6 个人日。

7.3.2.4 检查依据及内容

按照产品认证通用规则中附件内容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同时,还应按照《产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的要求进行核查。


工厂检查内容为向 GFS 报告申请组织的产品质量管理情况,确认产品质量能否持续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应明确认证产品中涉及性能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的附件或原材料, 并确定其定期确认检查的项目和频率原则上其每种部件或原材料每年应进行一次确认检验, 保存记录。由供方提供的附件和原材料的近期(指半年之内)涵盖上述项目的相关检测 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替代确认检验(有检测机构补充相关内容)。

7.3.2.5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在现场对认证的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种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原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关确认的一致。

7.3.2.6 检查记录

所有记录包括从申请、合同评审、任务书、检查计划等所有与检查相关的记录和文件,审核技术部均应将原件以电子档案或书面形式予以保留在公司,检查组或任何其它人员不可将原件带离公司。

记录使用的文字为中文,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外文。记录应体现检查证据,证据可以是人证、物证、质量记录等。如:具有可追溯的抽样(产品名称和批号等),面谈的人员姓名和见证人等。

应当记录具体的不符合和支持的检查证据;符合要求和支持的检查证据的记录应简明扼

要,具有唯一可追溯性。

7.3.2.7 形成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可分为三个等级:

l 如果整个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通过;

l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确认或经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后,则工厂检查通过;

l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


工厂检查不通过。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GFS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GFS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检查组成员应分别将所发现的不符合项记录于《不符合项报告》中,并对不符合项分级。检查组应就不符合项与客户沟通,确认检查证据的准确性,并使客户理解并接受。

7.3.3 检查中的沟通

根据客户的检查范围及产品类别,检查组长应安排必要的沟通渠道及沟通方式;检查

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检查组长应每天组织检查组内部进行一次简短的会议,以便:

l 交换信息;

l 评定检查进展情况;

l 必要时,重新分配检查组成员的工作。

l 视组织规模及其复杂程度,检查组长应定期向客户通报检查进展情况及相关情况。

当与客户就不符合项发生分歧时,检查组应首先虚心听取客户的解释,决不可武断或以自己以往的经验要求客户,应努力以适当的、富有建设性、专业的方式解决与客户之间的分歧;如客户的解释合理,应取消发生争议的不符合项。如争议无法解决,应向客户解释 GFS有关争议的处理方法。

若检查组内部或与受检查方之间发生无法处理或协调的异常/突发事件,检查组长应立即上报总经理。

8 产品认证评价结果与批准

8.1 检查通过

GFS 注册部负责对产品检验结果及初始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 GFS 总经理批准,由 GFS 向申请人颁发相应认证模式的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GFS 的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准许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8.2 检查未通过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GFS 将拒绝颁发、签署有关证书及等效证明文件: 1)型式试验不合格;


2) 经本机构或本机构委托方审查或检验后判定,产品存在缺陷和/或不适于预定用途;

3) 本机构通过有关的检查和评价,认为申请认证的产品不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质量上明显下降,且不能或未能在商定或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本机构满意的纠正措施。

GFS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需重新提交申请。

9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为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完成,且无不符合项或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后,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10 获证后的监督

为保证获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 GFS 要求对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的获证组

织, 进行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要求不适用于单批次检验的模式。

10.1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般采用“认证产品抽样送检+工厂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抽样原则满足及相关技术标准中的抽样要求。

10.2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

10.2.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 12 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检查。

如果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期间继续向认证机构申请新产品的认证,可以将初次工厂检查和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10.2.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l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严重诉讼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l GFS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产品标准、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l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的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10.3 监督检查所需的时间

现场监督检查根据工厂生产活动涉及的人员数量,一般为 1~3 个人*日。

10.4 产品抽样检验

GFS 对产品满足标准要求情况进行抽出样检验。每 3 年内至少覆盖相关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时,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等)随机抽取 , 必要时也可在市场中抽样进行检测。

10.5 工厂检查

根据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 8.3.2 的有关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根据不同产品,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但 3 年内必须覆盖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监督检查还可包括 GFS 指定的检查项目,包括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认证申请方或工厂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

10.6 监督结果评价

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合格的,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不合格的,则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且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过评定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同时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11 复评

11.1 复评申请提交时间

证书有效期满前 3 个月申请人可提交复评申请。按新申请的流程进行申请,并在申请备注中注明“换证”,填写申请时应把原证书号填写正确。

复评申请提交的资料按申请的文件要求提交,注:若无更新,无需重复提交。

11.2 复评内容

复评的工厂检查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正常时间在 12 个月之内),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检查结果,则需要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复评的产品检测同监督检


查。

11.3 复评时限要求

证书到期后的 3 个月内应完成复评换证工作,否则证书自动失效。复评的要求不适用于单

批次检验的模式。

1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组织对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GFS 的《产品服务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管理程序。认证证书有效期通常为三年。给单批次检验的产品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无有效期。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产品服务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程序》及 GFS 的相关规定。

12.1 认证证书的保持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证书的有效性依靠 GFS 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12.2 认证产品的变更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由于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及或原材料发生变更时,证书持

有者应向 GFS 提出申请,对于产品变更需 GFS 指定的相关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GFS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产品检测结果,确定是否可以变更。

12.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GFS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持证人可以向 GFS 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如果需要恢 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GFS 提出恢复申请,GFS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

12.4 认证标志

GFS 准许使用的产品认证通用认证标志样式为:

如果产品按不同模式进行认证,可在标志上予以区分。以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中明确的标志样式为准。

12.5 认证标志的加施

认证标志的加施依据《产品服务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管理程序》要求。

13 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 GFS 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 咨询留言

    联系我们

    电话: 0532-67739388
    邮箱:info@gfs-global.cn

    May Sheng 盛老师

    电话: 0532-67739388
    邮箱:may@gfs-global.cn
    微信: 15006421779

    Johnsy Li 李老师

    电话: +86 18653225507
    邮箱:johnsy.li@gfs-global.cn